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82********,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乡**村**小组**号,现无业。因涉嫌串通投标罪2020年1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6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4日、9月18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刘某某(已判)、邹某甲、黄某某、邹某乙、谢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在公路改建招投标工程项目中提高中标概率达到中标目的,经过合谋商议,采取组织、联系符合工程项目投标要求的多家公司,通过支付公司资质费、提供保证金或支付保证金利息等方式,组织、联系、控制多家公司按照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谢某某等人商议制定的投标报价和要求,一起参与对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进行串标、围标。中标后由杨某甲、杨某乙、刘某某等人将中标项目工程按中标价10-13%卖给他人施工,通过卖标获取非法利益。经查证,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刘某某、邹某甲、黄某某、邹某乙、谢某某等人通过组织串标、围标,中标后卖标的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如下:

1、 2016 年4 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刘某某、杨某乙及邹某甲、谢某某等人通过联系、组织、挂靠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安徽**集团有限公司、宜春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40 余家符合投标要求的公司,对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信丰县谷山生态旅游度假区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串通投标。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杨某甲等人分别与联系的公司商定支付2至5万元不等的公司资质费用,投标保证金由刘某某等人提供或支付2至3 分利息由投标公司垫资。由杨某甲、刘某某等人统一制定投标报价,各公司按照杨某甲、刘某某等人统一制定投标报价制作标书参与投标。该工程项目于2016年5月18日开标,被告人刘某某联系的湖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29816578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杨某甲将该标的以330余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甲、梁某某(另案已判)等人施工。被告人杨某甲从中获利50 余万元、刘某某获利40 余万元。

2.2016 年10 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刘某某、邹某甲、黄某某等人通过联系、组织安徽**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发有限公司、鲁山县**有限公司、江苏**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有限公司等十余家符合投标要求的公司对赣州市信丰县X066线西牛至正平(西牛-白兰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进行串通投标、围标。杨某乙等人分别支付各公司2 至5 万元不等的资质费,投标保证金由杨某乙等人提供或支付2 至3 分利息由投标公司垫付;各公司按照杨某乙等人统一制定投标报价和要求制作标书投标。投标前杨某乙、黄某某与张某甲经商议约定:杨某乙把该工程项目中标下来卖给张某甲等人施工。该工程项目于2016 年10 月20 日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重庆**工程有限公司以31700873 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杨某乙将该项目以350 余万元卖给张某甲、梁某某等人施工。

3. 2016 年11 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刘某某、杨某乙、邹某乙、钟某某、邹某甲等人采取同样的方法和手段,联系、组织安徽**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工程有限公司、鲁山县**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河北**有限公司等二十余家公司对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信丰县X063 线崇仙至小江公路县道升级改造工程项目串标、围标。该工程于2016 年11 月28 日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江西**有限公司以32743386 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二标段。之后杨某乙将该项目二标段以360 余万元卖给张某甲、梁某某等人进行施工。

4. 2017 年8 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等人采取同样的方法和手段,联系、组织重庆**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湖北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建设总公司等数十家公司对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信丰县X064 线小河至虎山龙州公路(小河至山香段)县道升级改造工程进行串标、围标。该工程于2017 年8 月31 日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福建**有限公司以64959983 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一标段,**集团有限公司以69804251 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二标段。之后杨某乙将该项目一标段以630 余万元卖给何华珍施工,将该项目二标段以760 余万元卖给张某甲、梁某某、张某乙等人施工。

5、 2016 年7 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谢某某、刘某某、邹某甲、邹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钟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同样的方法和手段,通过联系、组织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有限公司、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等共82 家公司对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发布G358 安远县虎岗至和务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串通投标围标。支付各公司3 至5 万元不等的资质费用,各公司按照提供的投标报价制作标书参与投标。该工程于2016 年7 月27 日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刘某某联系的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以1. 096 亿余元的价格中标,之后杨某甲、谢某某等人将该标的卖给安远县的廖某某进行施工,非法获利1420 万元。刘某某组织、联系了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等15 家公司采用杨某甲统一制定的报价参与对该项目串通投标。项目中标转卖获利后,刘某某获利291 万元,支付借用公司资质费用64 万元;杨某甲获利50万元。

6. 2016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谢某某、杨某甲、邹某甲、杨某丙、陈某某、杨某丁、刘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同样的方法和手段,组织、联系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共44 家公司对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的G105国道信丰县境内 K2185+500---K2201+100 段北澳线绕城改造工程项目()串通投标、围标。由杨某丙统计所联系公司名称及个数,并联系黄学明、宋勇军等人编制统一报价和投标文件;再由各公司参与投标。该项目定于2016 年9 月29 日开标,2016 年9 月28 日晚,赣州市公安局在章贡区赞贤路杨某丙经营的**公司办公点将正准备商议合伙串通投标的部分相关涉案人员抓获归案,查封、扣押投标保证金共计3680万。9月29日经有关部门决定,该项目因此而暂缓开标。在G105项目串通投标案中,刘某某组织、联系了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集团有限公司、宜春市**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11 家公司,与杨某丙、谢小华、谢某某、邹某甲等人组织的其他公司对该项目串通投标。

7. 2017 年12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邹某乙等人采取同样的方法和手段,联系、组织湖南**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建设总公司、江苏**有限公司、广东**有限公司、吉林**有限公司、江门**有限公司、湖南**公司等多家公司对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S217会昌梓坑至庄口段公路改建工程A1标段、A2标段、LM标段进行串标、围标。该工程于2017 年12 月20 日在赣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湖南**有限公司以71380444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A1标段,江苏**有限公司以56114007元的价格中标该项目A2标段。之后杨某乙将该项目A1标段以800 万元卖给戈永发施工,将该项目A2标段以500 万元卖给王军施工。

8、 2016年2月,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刘某某、谢某某、邹某甲、彭玉萍、李世荣、(均已另案处理)等人采取同样的方法和手段,通过联系、组织江西**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江西省**公司、井冈山市**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湖南省**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江西**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安徽**集团有限公司、江西**有限公司、福建**有限公司、兴国县**桥梁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对该赣县交通局发布S219沙龙线公路改造工程项目C 标段串通投标,2016年2月28日晚上由邹某甲统一制定好报价,再将投标报价通知各自联系好投标公司参与投标。2016年2月29日S219沙龙线公路改造工程项目C 标段开标,刘某某联系杨某戊代理的安徽**集团有限公司以46630768元的价格中标,中标后该项目由彭某某、李某某作为作为总承包人负责工程施工。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158.375万元;刘某某从中非法获利80万元。

9.2017 年6 、7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等人采取同样的方法和手段,联系、组织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黑龙**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有限公司、湖南**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对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发布G323国道于都县河坑至天河山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进行串标、围标。该工程项目于2017 年7 月18 日开标,安徽路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106905746 元的价格中标。之后杨某甲将该工程项目以1200 万元杨某己、朱某甲施工,其中600万元作为杨某己、朱某甲合伙施工的入股资金,占工程项目3份。

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刘某某、邹某甲等人串通投标围标,中标上述9 个项目后出卖工程施工权,涉案标的金额达6.194亿元;卖标非法获利共计6680余万元,杨某甲个人非法获利达800万元以上;案发后,赣州市公安局追缴杨某甲个人在G358国道项目串通投标案中非法所得95万元、赣县区公安局追缴杨某甲个人在S219线项目串通投标案中非法所得71.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询、前科查询、到案经过、工程项目招投标资料、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转账截图、财政专户现金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邹某甲、刘某甲、黄某某、邹某乙、杨某乙、钟某某、李某某、杨某庚、刘某乙、王某某,张某甲、梁某某、何某某、杨某己、朱某甲、戈某某、王某某,汤某某、朱某乙、杨某戌、陈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目无国法,伙同他人相互串通投标、围标,严重扰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利益,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诗丙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在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