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65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暨现住址为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街**号。2019年犯开设赌场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尚未执行。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暨现住地为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6日被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绰号**,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暨现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海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初开始,为谋取非法利益,林某某(已判决)与黄某乙(已死亡)、杨某乙(在逃)轮流在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公园内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摇筛子赌大小的方式赌博,每日开两场,每场赌博人员约20人,每轮赌资约800元,每日赌资约64000元。林某某、黄某乙、杨某乙共同聘请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黎某某与杨某丙(已判决)、梁某某(另行处理)为赌场工作人员,杨某甲负责在赌场摇筛子、收赔钱;黄某甲负责为赌场望风及递送赌资;黎某某负责望风看水。三人每场获得薪酬约50元至70元不等。在赌场工作期间,杨某甲获利约2000元,黄某甲获利约3000元,黎某某获利约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抓获经过、视频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参与开设赌场聚众赌博,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赌博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黄某甲、黎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伍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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