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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鲁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村**队**号。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鲁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于2020年1月20日向合浦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以李某某与其有蚝场纠纷为由,经与被告人鲁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以上3人已经判决)等人商议后,持砍刀、铁管等器械窜至广西合浦县**镇**村委会**村**队李某某住处,对李某和停放在房屋旁的一辆福特牌轿车(车牌号码:桂E****0)进行打砸,致使李某某的轿车前后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前后大灯、后保险杠等处受损。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的轿车损坏估值为181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6、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鲁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滨

2020年1月18日

附:

1、两被告人羁押在合浦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三卷;

3、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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