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新检一部刑诉〔2019〕9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84********,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新疆**拆迁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住本市水磨沟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 号。2019年9月2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因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5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系新疆**有限公司党总支书记(退休),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住本市**路**小区**室。2019年10月3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雷某甲(曾用名:雷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73********,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新疆**主任,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住本市水磨沟区**路**号**小区**室。2019年9月2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65********,汉族,大学专科,原系**物业副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路**号**号楼** 单元**号。2019年9月14日被抓获,当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81********,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路**巷**号**区** 号楼**单元**号。2014年7月27日,因非法拘禁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9月14日被抓获,当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兰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84********,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本市沙依巴克区**路**小区**号。2014年7月27日,因非法拘禁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14日被抓获,当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被告人叶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3********,回族,大学专科,**政协委员,中共党员,原系新疆**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本市水磨沟区**路**小区**区**栋**单元**室。2019 年9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1271991********,哈萨克族,中专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9月1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被告人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3********,蒙古族,初中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本市无固定住址。2015年7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9月18日投案自首,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301988********,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五寨县,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9月18日被抓获,当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68********,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10月31日被抓获,10月31日至11月1日被羁押在乌铁公安处看守所,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96********,汉族,大学专科,原系新疆万财九运司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2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成某甲(曾用名:成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8********,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住本市**路**巷**号**家属楼**栋**单元**号。2019年9月21日被抓获,当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83********,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10月3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8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库车县,本市无固定住址。2017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6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30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新疆万财九运司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本市新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41991********,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本市无固定住址。2019年11月1日被抓获,11月1日至11月7日被临时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11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51987********,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新和县,住乌鲁木齐县**乡**村**号。2019年9月21日被抓获,当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9********,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29日被抓获,当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因寻衅滋事罪被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87********,汉族,小学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住本市水磨沟区**路**巷**号**单元**号。2019年10月23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95********,维吾尔族,高中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路**街**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11月4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本市新市区**镇**村**号**号。2019年10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原系新疆**物业保安,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住本市新市区**路**家属院**室。2019年9月29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因故意伤害罪被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杨某乙、杨某甲、雷某甲、郝某某、姜某某、兰某某、达某某、加某某、吴某某、刘某甲、杨某丙、成某甲、亚某某、李某某、孔某某、许某某、刘某乙、彭某某、张某甲、艾某某、阿某某、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4年9月21日16时许,在本市新市区**路**号院内,因兰某某巡逻中被未拆迁户孙某甲划伤手臂,兰某某将此事报告领导,被告人杨某乙听说后安排被告人杨某甲、雷某甲、郝某某组织姜某某、达某某、吴某某、加某某、亚某某、成某甲、刘某甲、李某某、杨某丙、宫某某、阿某某、艾某某、许某某、刘某乙、彭某某、张某甲等保安,分两组分别对被害人刘某丙家和孙某乙家(孙某甲女儿)进行报复和滋扰。用砖块、石头砸损孙某乙家房屋和门窗玻璃,经鉴定,孙某乙家被损毁物品价值450元。用砖块和石头砸损刘某丙家房屋、门窗玻璃和白色福特福克斯轿车,经鉴定,刘某丙家被损物品价值5986元。
2、2014年8月7日17时许,在本市新市区**路**期工地,**公司在道路施工时,遭到未拆迁户的阻拦,被告人杨某甲、雷某甲、郝某某安排被告人加某某、杨某丙、刘某甲、彭某某、达某某、成某甲等人到现场,与被害人何某甲、孙某丙、孙某丁发生肢体冲突,造成加某某、杨某丙头部受伤,被害人何某甲、孙某丙、孙某丁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杨某丙、何某甲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3、2014年4月11日,为迫使被害人何某乙家尽快搬离,被告人杨某甲、雷某甲指使被告人兰某某、达某某,在本市新市区**路**小区**号楼下,将被害人何某乙名下福克斯车辆的后玻璃(2012新款福克斯2.0AT,车牌号:新A6****)砸毁,经物价鉴定,损毁价值1131元。
4、2014年12月26日1时许,在本市新市区**路**号院,为迫使被害人蒋某某搬离,被告人吴某某用砖块等物将**路**号院蒋某某家房屋木门砸损,经鉴定价值173元。
5、2015年5月19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达某某、姜某某等十几名保安在拆除被害人张某乙搭建的凉棚时,遭到张某乙手持菜刀威胁,达某某夺下菜刀,姜某某将张某乙按倒在地,其余保安强行拆除凉棚。后张某乙与达某某发生争执,达某某殴打张某乙至其头部、眼部受伤,经鉴定,张某乙伤势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6、2015年夏天,为迫使被害人徐某某家搬离,被告人杨某乙与徐某某的妻子韩某某发生口角争执,后杨某乙安排被告人郝某某指使吴某某、刘某甲、张某甲对**路**号院**栋**号徐某某家种的菜地进行破坏。
7、因被害人张某丙在**局门口辱骂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乙安排被告人阿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1时50分,在迎宾路4号院张某丙家门口,持棍棒对张某丙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丙伤势程度为轻微伤。
8、2015年11月17日22时30分,在本市新市区**路**号院被害人王某某家,为逼迫王某某搬家,被告人郝某某故意将王某某家卧室承重墙用挖掘机推破,让其无法再居住,从而达到搬离效果,墙壁倒塌导致室内的一张席梦思双人床、一个梳妆台被砸坏。
9、2015年12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姜某某、刘某甲等人在**小区内张贴宣传单到被害人何某甲家附近时,刘某甲用树枝砸何某甲家的狗,何某甲和刘某甲等人发生争执,随后李某某、姜某某、刘某甲对何某甲进行推搡撕扯致何某甲受伤。
二、非法拘禁罪
新疆万财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刘某丙家就拆迁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某乙、雷某甲、杨某甲、金某某(已死亡)组织公司保安开会,安排部署通过控制人等方式强制拆除刘某丙家平房一事。2014年6月28日11时许,在本市**路**号院内,为防止被害人刘某丙、何某乙、何某甲等人阻扰拆迁,现场指挥的被告人郝某某、杨某甲、雷某甲、金某某(已死亡)指使被告人亚某某、成某甲、刘某甲、姜某某、兰某某、达某某、加某某、杨某丙、吴某某、张某甲、艾某某、司某某(未到案)等人,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刘某丙、何某乙、何某甲三人手脚缠住予以控制,并将三人抬到面包车上拉至300米以外事先选好的**小区**期工地空地上,等房屋拆迁完后离开。期间被告人刘某乙携带信号屏蔽器,对现场信号进行屏蔽防止有人报警。
三、故意伤害罪
2014年10月16日20时许,在本市新市区西环中路马德里春天一期10号楼地下停车库内,在被告人叶某某和杨某甲的安排指使下,被告人兰某某、加某某、孔某某、宫某某等四人经过事先跟随踩点,摸清了被害人柳某某行动轨迹和时间规律,兰某某放风,加某某、孔某某、宫某某将被害人柳某某打倒,孔某某用伸缩警棍击打柳某某腿部致其腿部骨折。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叶某某、杨某甲、兰某某、加某某、孔某某、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共赔偿被害人柳某某人民币20万元整,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叶某某笔记本4本、雷某甲账本2本;
2.书证:常口信息、抓获经过、金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
3.证人蔡某某、贺某某等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丙、何某乙、何某甲、张某乙、柳某某等的陈述;
5.被告人叶某某、杨某乙、杨某甲、雷某甲、郝某某、姜某某、兰某某、达某某、加某某、吴某某、刘某甲、杨某丙、成某甲、亚某某、李某某、孔某某、许某某、刘某乙、彭某某、张某甲、艾某某、阿某某、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雷某甲、郝某某、姜某某、达某某、加某某、吴某某、刘某甲、杨某丙、成某甲、亚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刘某乙、彭某某、张某甲、艾某某、阿某某、宫某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分别追究上述二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雷某甲、郝某某、姜某某、兰某某、达某某、加某某、吴某某、刘某甲、杨某丙、成某甲、亚某某、刘某乙、张某甲、艾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分别追究上述十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杨某甲、兰某某、加某某、孔某某、宫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分别追究上述六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杨某乙、郝某某、姜某某、兰某某、加某某、吴某某、刘某甲、成某甲、亚某某、李某某、孔某某、刘某乙、彭某某、张某甲、阿某某、宫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叶某某、郝某某、兰某某、吴某某、成某甲、亚某某、加某某、李某某、孔某某、张某甲、阿某某、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雷某甲、郝某某、姜某某、兰某某、达某某、加某某、吴某某、刘某甲、杨某丙、成某甲、亚某某、刘某乙、张某甲、艾某某、宫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黎明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均羁押于本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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