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公诉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某乙,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路**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路****,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5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简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7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住凤冈县**镇**路**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任某甲,绰号张某丁,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5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住凤冈县**镇**,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广东省东莞市**镇,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徐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皮某乙,绰号皮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冉杰,绰号冉老三,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路****,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2日被凤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号楼**单元,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绰号毛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7日被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零6个月。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凤冈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9月20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王某甲、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丙、简某甲、任某甲、汪某某、王某丙、徐某甲、皮某乙、冉杰、唐某甲、王某丁、李某丙、刘某甲、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4日,凤冈县公安局补充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1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2日至3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广东龙岗至凤冈客运车**)、张某甲(浙江至凤冈客运车**)、唐某甲(广东中山至凤冈客运车**)、周某甲(福建至凤冈客运车**)为阻止黄牛党和过境客运车在凤冈境内载客,获取利益最大化,经协商,签订了“凤冈县长途客运车联合协查组协议”,成立联合协查组,协查组成员从车队股东和聘请人员中产生,接受4个车队长的领导,因王某甲、张某某长期在凤冈做“票贩子”,手里有客源信息,杨某甲便将王某甲聘请在龙岗车队上班并安排进入协查组,唐某甲将张某某(另案处理)聘请在中山车队上班并安排进协查组,协议明确协查组组长为王某甲、指导员张某某、成员由简某甲、李某乙、陈某甲、张某丙、李某丙、王某丁等人组成。杨某甲等人还明确了专项经费、专门巡逻车辆,准备了钢管、催泪剂、伸缩棍等作案工具。协查组成立后,仗着人多势众,肆意对票贩子、过境客运车以及其他车辆采取跟踪、尾随、拦截、威胁、殴打和伤害等方式,强拿硬要他人钱财。
2016年春运后,协查组人员出现了出工不出力的现象,2016年6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与唐某甲、张某甲、周某甲等人协商后又签订了《关于省际客运联合打非协议》,协议再次明确了协查组的经费保障问题,对成员的管理控制问题,以及对协查组成员不听指挥、给票贩子通风报信等行为的内部惩罚问题等,要求协查组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管理。协议签订后,杨某甲、王某甲、李某乙作为龙岗车队成员加入协查组,唐某甲、陈某甲、任某甲作为中山车队成员加入协查组,张某甲、张某丙、简某甲作为浙江车队成员加入协查组,周某甲、王某丁作为福建车队成员加入协查组。协查组成员在车队有股份的,除股份分红以外,在协查组有单独的工资发放,杨某甲每月5000元,其余人员2500元至5000元不等,后被告人汪某某作为浙江车队股东加入协查组,王某丙作为龙岗车队股东也参加协查组的违法犯罪活动。龙岗车队提供越野车、浙江车队提供五菱车、中山车队提供小型普通客车、福建车队提供小型普通客车给协查实施违法犯罪。协查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的车辆油料费、成员就餐所需费用,一是通过拦截车辆后强拿硬要的非法获利,二是不足部分由四个车队共同出资。协查组为了便于实施违法犯罪,还建立了“棒棒军”微信群,便于协查组报告、安排、指挥违法犯罪。
2017年2月,被告人徐某甲购买浙江车队股份,并加入协查组的违法犯罪活动。3月,被告人陈某甲被中山车队推选为队长,唐某甲不再任中山车队队长。4月,被告人李某甲作为中山车队股东加入协查组。2017年12月,被告人冉杰被中山车队聘请并加入协查组。
2018年2月1日,协查组又建立一个名为“凤冈省际客运中心”的微信群,主要用于协查组违法犯罪过程中指挥、安排、策划和具体实施。2月,被告人刘某甲、皮某乙被龙岗、中山车队聘请后加入协查组。
凤冈长途客运联合协查组自2015年成立至2018年下半年期间,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凤冈县长途客运行业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其他车辆、人员违规载客为由,肆意拦截、威胁、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充当地下执法队,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经济、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杨某甲、陈某甲、唐某甲、张某甲、周某甲为首要分子,王某甲、李某乙、汪某某、简某甲、王某丙、李某甲、任某甲、张某丙、徐某甲、皮某乙、冉杰、刘某甲、王某丁、李五等人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以杨某甲、陈某甲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害人陈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5年9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乙、黄某某驾驶大客车从道真县前往深圳市,途中王某丁与陈某乙联系好在杭瑞高速凤冈县停车区上客,陈某乙驾车到达后停车载客时。被告人王某甲、简某甲将其拦下,并通知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丙、王某丁赶到现场,协查组人员以报运管处理要挟陈某乙,陈某乙、王某丁求情无果被迫答应王某甲等人索要车费的要求,5名乘客按每名300元共计1500元交给王某甲等人,王某甲等人等到钱到手后才放其离开。
(二)被害人沈某某等人被寻衅滋事案
2016年2月1日,被害人沈某某驾驶一辆浙江温州至遵义的旅游客车在杭瑞高速凤冈县停车区下乘客,被在此蹲点守候的被告人张某丙、简某甲发现,二人驾驶长安车将客车堵住后通知协查组其他值守人员,沈某某下车问询原因,简某甲、张某丙声称不能在此上下客,双方矛盾激化发生抓打,这时被告人李某乙、王某甲驾驶丰田车来到现场也参与斗殴,4人立即从车上拿出钢管,沈某某迅速返回车上躲避。李某乙、简某甲手持钢管打击车内的沈某某,沈某某被打伤后使用修车工具螺丝刀戳伤李某乙,并迅速关闭车门报警。杨某甲听到简某甲等人打架的情况后赶到现场。出警民警也到达现场制止了打架行为,在查处该案时,沈某某不敢说实话,导致未收集到足够充分证据打击处理李某乙、简某甲等人的犯罪行为。
(三)被害人杨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6年6月10日,德江县楠杆乡至凤冈客运车司机被害人杨某乙从楠杆乡载客到凤冈,路途中一名乘客在凤冈县龙泉镇平桥要求下车,杨某乙便停车让该乘客下车。过了一会儿,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得知杨某乙下载的乘客是长途客源并乘坐其他车辆离开,认为杨某乙让对方下车的行为导致车队损失客源,被告人陈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张某丙、任某甲、李某甲、汪某某等人便追赶至车站对杨某乙进行殴打,丁某某将王某甲等人拖开后,几人堵住杨某乙的车辆不让发车。杨某乙向其求情并主动要求化解,王某甲等人声称要等杨某甲来处理,后被害人杨某乙按照杨某甲的要求赔偿人民币1500元解决此事。
(四)被害人高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6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与陈某甲、王某甲等人在凤冈县花坪镇杭瑞高速路口将被害人高某某联系的务川客运车拦截,高某某解释乘客是务川丰乐人,因道路不通才接到花坪来上车,杨某甲不理并威胁到“要么报运管所,要么接受车队处理”,其余协查组成员提出高某某花钱购票处理,杨某甲要求至少打五张票,陈某甲又假意圆场,杨某甲最终同意打三张票处理,无奈之下高某某花1080元购买3张车票才将乘客载走。
(五)被害人唐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6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发现被害人唐某乙载客到德江县复兴镇,驾车追拦截时遭到当地驾驶员冉某某等人的阻止,杨某甲认为在德江县复兴镇被欺负了,决定在凤冈县收拾唐某乙。同年6月30日,杨某甲等人得到唐某乙要去德江县复兴镇的消息,便安排被告人王某甲、任某甲在龙泉镇洋溪口蹲点守候,让协查组当日值班人员在凤冈县花坪镇杭瑞高速路口守候,被告人杨某甲、简某甲等人也从客车站乘车前往花坪镇拦截。当天14时20分,唐某乙与黄某丁驾车到达花坪镇杭瑞高速路口时,被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王某甲、李某乙、任某甲、唐某丙、简某甲、王某丁等人驾车拦下,杨某甲首先辱骂唐某乙并扬言“早就想打你了”,任某甲也开始辱骂唐某乙,一边拖其下车一边扇耳光,后杨某甲、王某丁、李某乙等人上前将唐某乙打倒在地。李某乙又从车上拿出钢管击打唐某乙,陈某甲从车上拿出锄头助威。后被害人唐某乙报警,花坪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唐某乙被送往医院治疗。事后杨某甲为了不被打击处理组织四个车队共同出资人民币44000元赔偿给唐某乙化解此事。
2019年9月6日,经凤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乙人体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六)被害人申某甲、邹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6年的一天,被害人申某甲、邹某某驾驶客运车从广东省东莞市返回务川县,在凤冈县龙泉镇天河桥处下乘客时被协查组成员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拦截在车前,被告人杨某甲接到报告后带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丁等人乘坐越野车、小型普通客车到达现场,使用停在客车车尾形成前后夹击,申某甲下车向杨某甲求情,杨某甲对其威胁并声称要申某甲打票处理,否则报运管处理,申某甲无奈只能按照杨某甲等人的要求到客车站买六张车票,杨某甲便安排王某丁带申某甲到客车站花2280元购买车票,然后放其离开。
(七)被害人陈某丙、张某戊被寻衅滋事案
2016年6月的一天,被害人陈某丙、张某戊驾驶客运车从遵义市忠庄客运车站出发前往浙江省慈溪市,途径杭瑞高速凤冈县停车区时上客时被被告人杨某甲发现,杨某甲驾驶越野车堵住车辆,同时通知车队其他人员到场的同时扬言等车队其他人来了再处理。张某戊见杨某甲气势汹汹便想倒车离开,杨某甲用手抓住车辆雨刮支架使劲拉,并对张某戊进行辱骂。这时,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王某丙等人先后赶到现场参与堵截,将车辆堵在陈某丙的车后形成前后夹击。张某戊向杨某甲、王某丙等人求情,但王某丙、李某乙、李某甲、王某甲等人仍上前对张某戊拳打脚踢,李某甲还使用伸缩警棍对张某戊进行伤害,张某戊当场被打倒在地。李某甲还使用伸缩警棍打伤陈某丙手臂。威胁、殴打之后,杨某甲等人提出让张某戊、陈某丙补票处理,不然还要报运管处理,二人无奈只能答应,王某甲便驾车带张某戊到车站花2000余元购买5张凤冈至浙江玉环的车票,后杨某甲等人让张某戊二人将乘客载走离开。
(八)被害人娄某丁、华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害人娄某丁、华某某驾驶大客车从桐梓县前往福建省泉州市,到达凤冈县停车区搭载乘客时被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发现,杨某甲等人先用手机录像,娄某丁见状准备驾车离开,杨某甲上前拦截并用手掰客车雨刮器,协查组人员将客车堵住后,杨某甲拨打电话安排被告人王某丁到场支援。娄某丁见对方人多势众,无奈只能按对方要求花钱“补票”处理此事,在杨某甲等人的安排下,王某丁驾车带娄某丁到凤冈客车站花1980元购买6张凤冈县至浙江省的车票后让其离开。
(九)被害人周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7年10月底的一天,三名乘客在凤冈客车站联系被害人周某乙乘坐过境车前往浙江省,周某乙在凤冈县一中门口接这三名乘客时被被告人汪某某、张某丙、徐某甲等人拦截后威胁,在几人的无理要求下周某乙到凤冈县客车站购票,到达车站门口时汪某某、徐某甲对周某乙实施殴打,周某乙被打倒在地后,汪某某、徐某甲等人准备继续殴打时被杨某丁等人劝阻。后张某甲提出周某乙花钱补票处理,周某乙被迫花1140元购买3张凤冈县至浙江玉环县车票才得以离开。
(十)被害人彭某某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王某甲、李某甲驾车外出巡逻,行使至凤冈县326国道至绥阳的交叉路口时。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发现务川县客运车司机被害人彭某某驾驶客运车下客,立即将其车辆前后堵截,受到要挟后彭某某被迫按照杨某甲的要求花1000余元购买了3张车票才被放行。
(十一)被害人齐某某、申某乙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2月2日,被害人齐某某、申某乙驾驶客运车途径杭瑞高速凤冈停车区下客,在此开展巡逻的被告人张某丙、皮某乙发现后将其拦下,张某丙驾驶车辆堵在旅游车前,齐某某二人见状准备倒车驶离现场,张某丙见旅游车倒车也驾车后倒进行堵截,导致两车刮擦,齐某某二人被迫停车。同时,皮某乙在微信群内通知,皮某乙、张某丙还同时拨打协查组电话要求支援,被告人成员杨某甲、汪某某、李某乙、李某甲、简某甲、刘某甲、徐某甲等人得到消息后先后到达现场,杨某甲到达现场后,皮某乙指认了齐某某、申某乙二人,李某乙、李某甲便冲上前去对二人实施殴打。殴打后杨某甲、汪某某要求拿钱补票处理,否则将报运管处理。申某乙、齐某某当即请示车主王支世,无奈只能答应补票。后汪某某驾车将申某乙带到客运站花2280元补了6张凤冈至浙江车票。该案经报案后何坝派出所以涉嫌敲诈勒索违法行为将张某丙、皮某乙行政拘留十日。为了逃避打击,杨某甲等人主动到申某乙、齐某某入住的宾馆要求二人写谅解书,并承诺交纳因该案被运管部门所处的罚款,当晚协商未果。2018年2月3日,申某乙、齐某某被运管部门处罚后准备离开时,杨某甲等人又拿出人民币1000元给被害人申某乙、齐某某,二人被迫按照杨某甲要求写下一份谅解书。杨某甲在微信群内提示大家按照谅解书上写的向公安陈述,不得承认打人的事实。因此,该案其余参与人员因未供述或未到案未受到处罚。张某丙、皮某乙拘留出所后,杨某甲等人为了安抚二人,便组织协查组人员为其设宴接风,还要求四个车队共同出资人民币20000元,作为张某丙、皮某乙被行政拘留十日的补偿,张某丙、皮某乙各获慰问费人民币10000元。
(十二)被害人练某戊被寻衅滋事案
2018年3月5日10时许,被害人练某戊搭载几名去广东中山的乘客从凤冈县前往湄潭县乘坐客车,被被告人王某丁发现,王某丁立即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丙、刘某甲,刘某甲立即驾驶杨某甲的丰田越野车前往帮忙处理并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杨某甲进行汇报。杨某甲安排被告人王某丙、王某甲前往处理,练某戊驾车到达龙泉镇御龙湾售房部停车载客,刘某甲和王某丁前后驾车将练某戊的车辆堵住,并用手机录像,练某戊见状便关闭车窗,刘某甲、王某丁二人上前敲打车窗,并扬言要打某某戊、报运管处理。同时,王某丙、王某甲赶到现场对练某戊进行威胁,练某戊被迫将4名乘客载至客车站由龙岗车队搭载。后在凤冈客车站练某戊委托杨某丁、刘兴富帮忙说情,王某丙要挟要练某戊至少拿2000元了结此事,练某戊无奈向刘兴富借人民币2000元交给了王某丙。
(十三)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等人寻衅滋事违法事实如下:
1.2015年8月16日,陈某丁、黄某丁驾驶客运车车在停车区下客被被告人李某乙等人拦截,后发生抓打,抓打中李某乙小手指受伤,陈某丁、黄某丁上客车关门躲避并报警。李某乙等人通知协查组其他成员到现场支援,被告人杨某甲、王某丁、李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将黄某丁的大客车围住,叫驾驶员黄某丁下车,黄某丁等人一直在车上未敢开车门。后派出所民警到场将双方通知自行到派出所调查,途中陈某丁、黄某丁车内乘客在何坝高速路口下车,黄某丁停车后为乘客拿行李时又被李某乙、李某丙殴打。
2.2015年8、9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用在龙泉镇三坝老木桥处将拦截朱某甲驾驶的习水至中山大客车后,将情况通知在杭瑞高速凤冈停车区蹲守的被告人王某丁、李某丙、李某乙等人,李某乙等人得知后立即驾驶车辆赶到现场参与拦截。李某乙等人在客车旁叫嚣让朱某甲下车,朱某甲因害怕不敢下车。随后唐某甲、张某甲也来到现场,因认识唐某甲,朱某甲便将车门打开与唐某甲打招呼,遭到李某乙和李某丙的殴打,后几人又对朱某甲进行威胁后才放其离开。
3、2016年3月1日,乘客陆某甲从土溪镇乘坐客车至凤冈,途中联系朋友准备乘坐朋友的奥迪车一同前往广东,并约定在龙泉镇平桥处乘车。当天,被告人王某丙驾驶其奥迪轿车在平桥处蹲点守候,陆某甲误以为王某丙的奥迪车就是其朋友联系的,将行李放在王某丙车上后,王某丙将其载至客运站,在车站王某丙要求陆某甲乘坐车队客车去广东,陆某甲拒绝,陆某甲在拿行李时遭到王某丙的阻拦和殴打。
4、2016年4、5月的一天,石阡本庄至凤冈客运车驾驶员杨某丁驾客车前往凤冈,途中将两名到广东乘客介绍给安道集团长途客运车队。后被协查组知道,协查组成员对杨某丁进行威胁,要求其自觉到办公室处理,否则后果自负。因知晓协查组成员的恶劣作风,担心对自己不利,杨某丁找到同事罗某某陪同前往求情。杨某丁、罗某某来到办公室找到被告人陈某甲,陈某甲责令杨某丁支付损失。二人向陈某甲等人再三求情,并承诺以后有乘客一定交给凤冈长途客运车队,陈某甲才同意杨某丁支付100元“损失费”了结此事。
5、2016年5月12日,青杠坡车辆售票员张某丁因琐事与凤冈长途客运车队周某甲发生纠纷,被告人王某丁得知后赶到现场,猛朝张某丁腹部一脚踹去,将张某丁踹倒在地。
6、2016年6月10日11时许,申某丁驾驶一辆商务轿车和妻子冉某戊从贵阳到凤冈接李李某戊等3人到江苏务工。在凤冈县客运站附近的加油站对面处等从务川坐车来的李某戊等人,约一小时后,李某戊等3人到达,申某丁等人下车去将李某戊等人的行李装上商务车时,被被告人唐某甲、简某甲、张某丙等协查组成员发现,几人认为申某丁是非法营运车辆便上前拦截,同时对申某丁进行殴打,将申某丁衣服扯烂,冉某戊也被踢了一脚,之后唐某甲等人以检查是否为打工人员为由,将申某丁后备箱的行李物品翻摔在地上,摔坏申通带到江苏使用的饭碗十几只。后经龙泉派出所调解处理,由唐某甲一次性赔偿申勇1000元。
7、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凌晨5时许,季某甲驾驶浙江至正安客车在杭瑞高速凤冈收费站下客时,被在此值守的被告人任某甲、李某乙发现后拦截,李某乙将客车路线牌拿走,来此接送大客车乘客的刘某丁向任某甲、李某乙2人求情未果。此事报告杨某甲后,被告人杨某甲驾车到达现场,决定让刘某丁花300元处理此事,刘某丁被迫支付300元现金给任某甲后才得以将客车线路牌拿回。
8、2017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等人在原城北车站候车厅旁的巷道内遇到杨某丙,质问杨某丙几天前在广东龙岗坪地车站拍摄龙岗车队站外上下客照片是何居心,并责令杨某丙删除拍摄的照片,杨某丙辩解没有拍摄照片,于是李某乙双手抓着杨某丙使劲往围墙边的钢管(搭雨棚的架子)上撞,撞伤杨某丙的左脸。后报案至龙泉派出所,李某乙被行政拘留十日,出所后四个车队共同出资10000元补偿李某乙。
2019年9月18日,经凤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丙人体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9、2018年1月的一天,夏某丙和王某丙驾驶客运车从广东回湄潭,因车上载有五、六个到凤冈的乘客,到达凤冈后,王某丙驾驶客车从杭瑞高速凤冈收费站出站后下乘客时,被在此蹲守的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李某甲分别用丰田车堵住。夏某丙、王某丙见车被堵后就向杨某甲求情,杨某甲威胁要报运管处理,夏某丙经向自己车队的队长郑某甲报告,郑某甲向杨某甲求情,杨某甲便要求夏某丙写下一份保证以后不在凤冈上下客的保证书才放其离开。
10、2018年3月的一天,田某某某在凤冈县城北加油站接几名前往浙江的乘客时,被被告人徐某甲、简某甲、张某丙跟随并拦截,下车后徐某甲打了田某某某一耳光。
11、2018年5月28日,永和镇双山至凤冈客运车售票员任某丁介绍一名到广东中山的乘客给深圳安道集团车队的杨某丁等人,被车队人员发现后通知协查组,被告人冉杰等人闻讯后赶到到场对任某丁进行辱骂,同时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皮某乙也来到现场,因见对方人多,任某丁心里害怕,躲在车内,冉杰见状将头伸进车窗内进行挑衅。
12、2018年6月27日,黄某甲到凤县花坪镇高速路口红沙沟地方接几名联系好的广东返乡乘客,10时许,当龙某甲驾驶的客车行驶到红沙沟准备下客时,被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冉杰、皮某乙驾驶车堵住,后冉杰用手掐住黄某甲脖子对其实施殴打,后唐某乙报警,冉杰向黄某甲赔偿医药费和其它费用共计941元,该赔偿费用由协查组承担。
13、2018年7月18日7时许,蔡某甲驾驶广东至湄潭的客运车在杭瑞高速凤冈收费站下客时,被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冉杰、皮某乙驾驶别克轿车和现代越野车拦下,蔡某甲被威胁后又被陈某甲单独叫到车上,陈某甲强行向蔡洪龙索要700元。
14、2018年8月30日,王某戊联系回浙江的便车将其女儿载至浙江读书,途径何坝高速路口处被被告人王某丙、李某甲、皮某乙拦截,后王某丙通知简某甲、徐某甲等人到场,要挟王友银必须去车站打票,王某戊无奈同意,由简某甲、徐某甲带其到凤冈客车站,王某戊拿300余元购买车票,王某丙等人才同意王某戊女儿乘坐便车离开。
15、2018年9月4日,唐某乙从思南服务区拉乘客付华在凤冈县龙泉镇城北加油站下时被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皮某乙、冉杰等人发现,几人立即追赶过去将车辆拦截下来的同时通知协查组其他成员,杨某甲在微信内获悉消息后与张某甲、王某甲、简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堵住唐某乙的车辆,李某乙在现场强拿唐某乙的车钥匙未果,冉杰对唐某乙进行推攘,唐某乙见对方人多势众,担心被打而报案,派出所及运管所工作人员到场后,唐某乙才得以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钢管、伸缩棍等物证;2.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张某庚、胡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乙、沈某某、杨某乙、高某某、唐某乙、申某甲、邹某某、陈某丙、张某戊、华某某、周某乙、彭某某、齐某某、申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张某甲、唐某甲、周某甲、汪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王某丙、徐某甲、简某甲、皮某乙、冉杰、刘某甲、任某甲、张某丙、王某丁、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等19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凤冈县长途客运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唐某甲、张某甲、周某甲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是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乙、汪某某、李某甲、王某丙、徐某甲、简某甲、皮某乙、冉杰、刘某甲、任某甲、张某丙、王某丁、李五等人明知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仍然接受领导,并参与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系一般成员。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张某甲、唐某甲、周某甲、汪某某、王某甲、李某乙、李某甲、王某丙、徐某甲、简某甲、皮某乙、冉杰、刘某甲、任某甲、张某丙、王某丁、李某丙为使长途客运车队营运利益最大化,无视法律规定及社会公共秩序,纠集在一起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等19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杰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丙、王某丙、任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贺永华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汪某某、王某甲、李某乙、王某丙、徐某甲、张某丙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简某甲、王某丁、李某甲、任某甲、皮某乙、冉杰、李某丙现羁押于凤冈县看守所;被告人唐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98493****;被告人刘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18670****;被告人张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98564****;被告人周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9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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