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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陈某甲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刑诉〔2019〕533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90********,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住九江市开发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该局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011989********,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住宿州市桥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宿州市公安局永镇派出所临时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同年2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该局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0********,汉族,专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街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临时羁押于南昌看守所,同年3月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该局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021987********,汉族,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2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该局变更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1********,汉族,专科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街镇**村**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韩某某、陈某甲、朱某某、邹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同年12月3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蔡某某(已判刑)化名“陈某乙”,伪造香港居民身份证件,2014年2月出资成立永州市*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公司”),并于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相继成立永州市*乙有限公司、永州市*甲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永州市*甲有限公司东安分公司。

2014年4月,蔡某某聘请杨某乙(已判刑)为颐**公司营销部经理,负责销售部全盘工作,招揽客户投资。投资款的20%作为销售部的提成,杨某乙再负责发放业务总监、业务部长、业务员的工资、提成、奖金等,剩余的钱则归杨某乙所有。杨某乙招聘曹某某(已判刑)、王某某为销售部总监,被告人杨某甲、韩某某、陈某甲、朱某某为营销部业务部长,邹某某为业务员。业务总监拿总销售额(除去手下的部长的业绩外)的0.5%,然后加手下部长的总业绩的2%,业务部长拿部门业绩的2%,业务员拿自己业绩的3%,业务总监、业务部长、业务员的底薪都为1000-1500元。由杨某乙组织,曹某某、王某某具体执行对招募的销售中营销团队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安排业务部员工在冷水滩、零陵等地通过散发传单、口头宣传等形式进行公开宣传,以异地养老、投资返现、投资款可以到老年超市消费、不定期组织老年人旅游、投资客户可以优先居住养老公寓等优惠活动,吸引客户投资,并与投资客户签订养老服务合同,收取客户资金。

2014年4月至案发,该公司累计向1442名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949.39万元,除支付部分客户到期投资本金及收益回报3710.68万元外,尚有4238.71万元无法归还。其中,杨某甲非法吸收资金226.6万元,其下面业务员非法吸收客户资金275.8元,共计502.4万元,获取提成款30.1万元;韩某某非法吸收资金11万元,已返还客户,其下面业务员非法吸收资金213.7万元,共计224.7万元,获取提成款11.2万元;陈某甲非法吸收资金13.5万,其下面业务员非法吸收资金279.6万元,共计293.1万元,获取提成款11.2万元。朱某某非法吸收资金28万元,获取提成款2.94万元;业务员邹某某非法吸收资金165.3万元,获取提成款9.38万元。案发后,五被告人均已退还全部非法所得。

被告人杨某甲、韩某某、朱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8日、2月14日、2月15日抓获归案,被告人陈某甲、邹某某分别于2019年2月25日、8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退赃凭证、养老服务合同、收据、工商注册资料、业绩及非法所得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同案人蔡某某、杨某乙、王某某、曹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杨某丙、贺某某、曹某某、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4.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五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韩某某、陈某甲、朱某某、邹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某乙、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五被告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在二万元以内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玲芝

2019年12月25日

附:

1.五被告人现均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杨某甲:1850792****;韩某某:1585639****;陈某乙:1507080****;朱某某:1866117****;邹某某:18770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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