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612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5月13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曾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现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铁某某”、“瘦某某”、“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均为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窜至玉林市玉州区**路**加油站路段受害人李某某不备迅速将李某某的手机抢走。经玉林市价格认让中心鉴定:李某某被抢夺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806元。
2、2019年6月28日l8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窜至玉林市玉州区**路**国际商贸城红绿灯附近趁受害人陶某某不备迅速将陶某某的手机抢走。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陶某某被抢夺的手机价值人民币3510元。
3、2019年7月4日17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杨某甲、陈某乙驾驶一辆踏板摩托车窜至玉林市玉州区**路**国际商贸城**号馆路段趁受害人罗某某不备迅速将罗某某的手机抢走。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罗某某被抢夺的手机价值人民币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杨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吴敬才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现羁押在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贰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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