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79********,汉族,初中肄业,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为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路**号**栋**单元**房,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务工,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为长沙市望城区**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9月14日至10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与其亲友在长沙市望城区**镇**包厢内唱歌,后被告人陈某甲受邀前往。陈某甲至**包厢后,因认为杨某甲对其称呼是不尊重自己,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经其他在场人员劝和后,杨某甲向陈某甲道歉,陈某甲亦表示谅解,双方缓和并继续喝酒、唱歌。由于陈某甲心怀怨恨,当天下午4时许,陈某甲在电话中告知其儿子陈某乙在KTV跟杨某甲起冲突一事。陈某乙遂喊恰好一同吃饭的陈某戊、陈某丙、杨某乙、陈某丁一同前往**KTV。陈某甲、陈某乙进入**包厢后即与杨某甲产生冲突。期间,陈某甲、陈某乙持玻璃啤酒瓶将杨某甲头部、右上肢打伤;杨某甲持玻璃啤酒瓶将陈某甲的头部、左额部、右鼻部、右前臂前端打伤;杨某甲持玻璃啤酒瓶将陈某乙的右手划伤。后陈某甲等人跑出包厢,杨某甲气急并持破损的半截啤酒瓶追出,在包厢门口,杨某甲持破损的半截啤酒瓶将杨某乙头面部划伤,后在包厢外,杨某甲持破碎玻璃啤酒瓶将陈某戊左手臂捅伤。导致杨某甲头部、右上肢等处受伤;杨某乙头面部受伤;陈某戊左前臂受伤;陈某甲左额部、右鼻部、右前臂受伤;陈某乙右手、左小腿受伤。经鉴定:杨某甲、杨某乙、陈某戊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陈某甲、陈某乙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陈某甲赔偿杨某甲人民币4万元。杨某甲自愿谅解陈某甲、陈某乙。杨某甲取得杨某乙、陈某戊、陈某甲、陈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望城区人民医院急诊病历、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X线报告;2.鉴定意见;3.勘查笔录;4.证人刘某甲、刘某乙、舒某某、刘某丙、陈某丙、陈某丁、阳某某、曹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杨某乙、陈某戊的陈述;6.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甲、陈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三人自动投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对杨某甲进行赔偿,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均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理。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丽华
检察官助理:孙文臣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陈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杨某甲联系方式:1822972****;陈某甲联系方式:1734360****;陈某乙联系方式:1734360****。
2.案卷材料3册,光碟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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