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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杨某甲(又名杨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外号小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5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12月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下旬至10月下旬,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伙同王某甲(在逃)、王某乙(在逃)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寻找赌博地点、提供赌具、筹集赌资等方式,邀约参赌人员在六枝特区折溪乡、月亮河乡、郎岱镇的多处山坡林地,聚集多人聚众赌博,持续时间近一个月,每天赌注金额数千元甚至上万元,参赌人数累计超过20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信息、拘留证、逮捕证等;2.证人证言:袁某某等多名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厚维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杨某甲、陈某某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6张。

3.建议六枝特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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