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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钟某甲等11人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区检公刑诉〔2019〕549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杨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兴业县北市**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

被告人钟某甲,绰号雪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兴业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

被告人钟某乙,绰号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

被告人庞某甲,绰号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镇**社区**号。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

被告人甘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兴业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经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8月14日至2019年9月13日。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镇,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福绵区**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兴业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钟某甲、罗某甲、钟某乙、庞某甲、曾某某、甘某甲、朱某某、宁某某、梁某乙、梁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用一辆加装了油罐和加油机的五十铃汽车,到玉林市玉州区**停车场向绰号为“阿某某”的男子购买柴油,之后将柴油运到玉林市**厂里进行销售。杨某甲也有安排杨某丙、钟某甲等人驾驶车牌为桂R****6、或赣F****9、或其他车牌的油罐车到广东省茂名市**镇等地方的无名油库购买柴油,然后将柴油运到其设在玉林市玉州区**路**厂附近的销售点进行销售。杨某甲将其购进的柴油,先后销售给何某某、李某甲、朱某某、钟某乙、李某乙、梁某甲、梁某乙、卢某甲、陈某某、钟某丙、宁某某及其他人,非法销售柴油共得人民币3813717元。

2019年5月9日,公安民警在杨某甲的**厂售油点,从两个油罐共缴获柴油净重45.64吨。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验,该缴获的柴油属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VI),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缴获的45.64吨柴油价值364892元。

2.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钟某甲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其用一辆加装了油罐和加油机的厢式小货车购进柴油后,在玉林市二环路**市**停车场及其他地方销售柴油,或者利用杨某甲的**厂销售点直接销售柴油给他人而从中赚取差价。钟某甲以上述方式先后销售柴油给梁某丙款140765元、销售柴油给吴某某兑得款67090元、销售柴油给卢某乙得款9605元、销售柴油给曾某某得款69309元、销售柴油给甘某甲得款52529元,以上销售柴油共得人民币339298元。

3.2019年2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罗某甲、钟某乙夫妇俩人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用一辆车牌号为桂K****9的五菱面包车加装了油罐和加油机,去杨某甲的**厂售油点购进柴油,然后到玉林市城区周边工地销售柴油给他人的铲车、挖掘机、泥头车等车辆。罗某甲、钟某乙向杨某甲共购买了195442元的柴油,之后销售给黎某某、罗某乙、林某某等34个人共得人民币232744.2元。

4.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庞某甲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用一辆车牌号为桂K****7厢式小货车加装了油罐和加油机,先后向邓某某购买了513478元柴油、向杨某甲购买了16950元柴油,之后将部分柴油用于销售。庞某甲销售柴油给王某甲等7人共得人民币170745元。

2019年5月9日,公安民警缴获了庞某甲的桂K****7厢式小货车,从该车的油罐缴获柴油净重0.82吨。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检验,该缴获的柴油属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VI),经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缴获的0.82吨柴油价值6556元。

5.2019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用一辆车牌号为桂K****0的小货车加装了油罐和加油机,向钟某甲共购买了69309元柴油,然后到玉林市玉州区岭南都会停车场等地方进行销售。其中销售柴油给梁某丁、钟某丁、甘某乙、辛某某、庞某乙及其他人,共得人民币73820元。

6.2018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甘某甲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用一辆车牌号为粤B****Y的小货车改装的加油车,其分别向钟某甲购买了52529元柴油、向任某某购买了1225416元柴油,之后将部分柴油用于销售。其中销售柴油给辛某某、甘某丙、甘某乙及其他人,共得人民币621742元。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甘某甲经民警通知后自主到派出所配合调查非法经营案,并主动供述其非法销售柴油的事实。

7. 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陈某乙(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用一辆白色金杯牌小货车加装了油罐和加油机,去杨某甲的**厂售油点共购买了90711元柴油,之后将部分柴油用于销售。其中销售柴油给王某乙、卢某乙原共得人民币65440.76元。

8.2017年10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宁某某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用一辆车牌号为桂K****1的小货车加装了油罐和加油机,分别向邓某某购买了59250元柴油、向杨某甲购买了301956元柴油,之后将购买的部分柴油运到玉林市玉州区**工地等地方进行销售。其中销售柴油给赖某某、黄某某、罗某丙、黎某甲、黎某乙及其他人,共得人民币201843元。

9. 2017年8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梁某甲伙同被告人梁某乙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证件的情况下,用一辆车牌号为桂K****6的小货车加装了油罐和加油机,去杨某甲的**厂加油点购买柴油用于销售。梁某甲、梁某乙销售柴油给蒋某某、马某某、梁某丙、杨某丙及其他人,共得人民币146587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梁某甲在兴业县**镇**村被公安民警抓获后,带民警到玉林市玉州区**街道**村将梁某乙抓获。到案后,梁某甲、梁某乙如实供述自己非法销售柴油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钟某甲、钟某乙、罗某甲、庞某甲、曾某某、甘某甲、朱某某、宁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钟某甲、钟某乙、罗某甲、庞某甲、曾某某、甘某甲、朱某某、宁某某、梁某甲、梁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钟某甲、钟某乙、罗某甲、庞某甲、曾某某、甘某甲、朱某某、宁某某、梁某甲、梁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四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甲、梁某乙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罗某甲、钟某乙共同故意犯罪,均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梁某甲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梁某乙,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甘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凌茂锋

2019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钟某甲、钟某乙、罗某甲、庞某甲、曾某某、甘某甲、朱某某、宁某某、梁某甲、梁某乙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壹拾陆卷、光盘壹拾叁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拾壹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拾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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