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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钟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55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路**弄**号**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7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镇**村**号。2016年10月因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017年5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底,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利用哈灵麻将APP作为赌博工具,建立亲友圈组织他人进行赌博,由被告人钟某某提供房卡、被告人杨某甲进行赌资结算等,并通过收取台费的方式从中非法牟利,直至2020年5月6日被查获,并抓获相关参赌人员。2019年9月至案发,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共同获利人民币13,700余元。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5月21日,被告人钟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二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杨某乙、李某某、仇某某、卫某某的证言证实,上述赌客均多次通过哈灵麻将APP中名为“中赢帝国”的亲友圈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与名为“中赢管家”(即被告人杨某甲)进行赌资、台费结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证实,涉案移动电话已被扣押以及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已退赃的事实。

3.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及光盘片、民警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涉案哈灵麻将亲友圈的后台赌博数据情况。

4.微信截图、游戏截图、转账记录、清点记录证实,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对各自微信账号、哈灵麻将账号、亲友圈、支付宝账号、转账记录以及相关参赌人员对各自微信账号、赌博房间号、赌资转账记录分别进行了确认。

5.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相关参赌人员分别被行政处罚以及被告人钟某某的前科劣迹。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到案的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的身份情况。

8.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弋炜

检察官助理:张洁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钟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分别为:1500072****、1531631****。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二份。

4.随案移送涉案移动电话及人民币14,000元。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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