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4198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楼**镇**村。2016年9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24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石家庄市栾城区楼**镇**村。2019年8月4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郝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被害人王某乙向被告人杨某甲、郝某某借款20000元,实际到账14500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6月15日至2019年7月9日,到期还款2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乙归还了杨某甲、郝某某5200元,后因王某乙无力偿还债务,被告人杨某甲、郝某某便向王某乙索要高额违约金。2019年7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郝某某、杨某甲为了达到索要高利贷的目的,到赞皇县土门村找到被害人王某乙,以去石家庄市里换合同为由将王某乙骗至石家庄市**街附近的一个厂房内,被告人杨某甲、郝某某对王某乙实施威胁、殴打并限制王某乙人身自由,直至7月31日19时许,被害人王某乙委托亲戚代还杨某甲、郝某某6000元,被害人王某乙的姐姐王某甲向其转账5000元,被害人用于向郝某某、杨某甲还款后,才被允许离开。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郝某某家属对王某乙进行了赔偿道歉,王某乙对被告人杨某甲、郝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王某乙指认被非法拘禁现场照片、借款合同、王某乙提供的出借人微信账号、郝某某手机视频;
2、中国农业银行分户账、账单详情、王某乙掌上银行交易明细、刑事谅解书;
3、赞皇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及办案民警出具的证明、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楼底派出所出具的前科证明;
4、被告人杨某甲、郝某某户籍证明;
5、证人杨某乙、王某甲、秦某某证言;
6、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7、被告人杨某甲、郝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郝某某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并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郝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19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郝某某现羁押在赞皇县看守所。
2.公安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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