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住柘荣县**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柘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乡**村**庄**号,住柘荣县**镇**路**巷**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郑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郑某甲于同年5月20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郑某甲在柘荣县利用“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并通过上线吴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六合彩”网站进行填报,并将收取的投注款项转给吴某某,之后再与吴某某结算相应的投注款项及营利情况。经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263.509654万元(币种下同),其中已查清的投注款项共计55.087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郑某甲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调取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账户交易明细、记账笔记本、手机微信截图等书证。
2.证人林某甲、郑某乙、陶某某、章某某、林某乙、周某某、袁某某、杨某丙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郑某甲供述和辩解。
4.福建德润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证专项报告。
5.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搜查、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郑某甲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利用“六合彩”非法收受他人投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适用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承志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6017****。
2.案卷材料捌册,光盘叁拾张。
3.被告人郑某甲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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