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9〕1693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91********,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村**组。
被告人赵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200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镇**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2019年7月11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赵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天龙”(另案处理)在本市高新区万达广场3号楼“英柏酒店”24楼分别租用不同房间,招聘被告人杨某甲、赵某某等人,组织卖淫女李某某、张某某等多人以598元、698元等“套餐”形式经营卖淫场所。期间,杨某甲负责带客,赵某某负责带客至卖淫女房间及收款。经查,二人每日工资为200元。2019年7月9日,公安机关将该卖淫场所查获,当场将杨某甲、赵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聊天记录、微信截图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赵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杨某甲、赵某某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敏
2019年12月20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赵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盘四张,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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