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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贺某某等人诈骗案)_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22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路**公馆**房,2015年注册成立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系法人代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西环四路**小区**栋**单元**室,2015年开始在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打印快递单、收快递、验货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花园**期**号楼**单元**室,2017年8月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厂**号楼,2018年8月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洋县,租住城固县**村,2018年11月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案发前系城固A部主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曾用名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新居**单元**室,2018年5月进入陕西万**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暂住城固县**村路民租房,2018年6月4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镇**村**组**号,2018年6月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镇**村**组,2019年2月28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1月20日经提请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3日。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路**号,2019年4月1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9年11月20日提请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20年1月3日。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路**城**楼**室,2019年4月5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案发前系汉台B部主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小区,2019年5月20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街道办事处**巷社区**路**号,2019年5月10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城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倪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22197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汉台区**寺**村**组,2019年6月12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女,2000年**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0724200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西乡县,住西乡县**镇**村**组,2019年6月16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丙,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租住汉中市汉台区**巷出租房,2019年7月11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女,曾用名汤某甲,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12322199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镇**村**组,2019年6月24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住城固县**镇**村**组,2019年6月29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1日被城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城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贺某某、吴某某、纪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甲、田某某、杨某乙、徐某某、张某乙、刘某某、胡某某、倪某某、杨某丙、张某丙、汤某某、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依法退查二次,同时因案情复杂、重大,于2020年4月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于2015年注册成立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任法人代表。该公司从事电视购物、电话销售业务,公司分为A部和B部,A部办公地址位于城固县大杨村**家自建房二楼,负责销售298元大礼包和400-600元不等手机礼包;B部办公地址位于汉台区莲湖东路秦风区职工医院二楼,负责销售298元大礼包。2019年3月,为降低成本,被告人杨某甲通过网络购进一批苹果7模型手机、杂牌手表、读卡器、遥控器及相应名表鉴定书、包装盒等物品,收货人均为被告人贺某某,贺某某负责在A部仓库打印快递单和签收、检查快递,被告人杨某甲以固定话术模板对公司话务员进行培训,组织吴某某等16名被告人冒充北京**购物中心员工,以公司庆典、回馈老客户为由,免费向不特定被害人赠送价值数千元大礼包(内含价值1880元瑞士路易士腕表、电视棒、会员卡),但需被害人向快递物流公司交付298元费用(包含39元快递费及259元贵重物品保价费)。被害人收到大礼包后,被告人主动联系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刮开会员卡验证码及礼(奖)品区涂层并提供(所有会员卡验证码均为612322,礼奖品均为苹果7代手机),被害人提供后,被告人称可免费领取新款智能手机一部,该手机为美国原厂提供,需被害人承担海关税、个人所得税或话费卡400-600元(具体收取数额被告人可自己决定),被害人同意后下单,由被告人贺某某负责打印快递单、检视快递,快递发货地址均冒充北京朝阳区星光大道298号发货部,联系电话为400822****,发货人为杨先生。物流快递公司代收货款按月由快递公司同被告人杨某甲核算后打入杨某甲妻子王某某工商银行账户。每月由杨某甲按照公司考勤、话务员业绩核算话务员工资,核算后由杨某甲通过现金、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公司员工发放。

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开始以公司庆典、回馈老客户为由,免费向不特定被害人赠送物品,但需被害人向快递公司缴纳贵重物品保价费、海关税(个人所得税)等为由,实施诈骗活动,截止2019年8月31日,共获利1870010元,涉及数千被害人,目前公安机关已取得联系并核实共计787人

杨某甲、贺某某等18名被告人实施诈骗行为涉案金额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属诈骗团伙的组织者,系本案主犯,对本案全部涉案金额负责,涉案总金额1870010元。

2、被告人贺某某,明知杨某甲虚构发货地址向被害人发手表礼包、模具手机礼包收取费用,仍在杨某甲公司负责打印快递单、收快递、验货工作,系杨某甲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涉案总金额1870010元。

3、被告人吴某某,2017年8月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4月1日到8月31日做298大礼包112单,涉案金额33376元;手机单330单,涉案金额192798元,涉案总金额226174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22665元。

4、被告人纪某某,2018年9月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做298元大礼包87单,涉案金额25926元;手机206单,涉案金额120200元,涉案总金额146126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16660元。

5、被告人李某甲,2018年11月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A部主管,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期间做298元大礼包100单,涉案金额29800元;手机191单,涉案金额108198元,涉案总金额137998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21322元。

6、被告人李某乙,2018年5月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4月1日至8月31日,做298元大礼包124单,涉案金额36952元;手机单125单,涉案金额74700元,涉案总金额112152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14342元。

7、被告人张某乙,2018年6月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做298元大礼包112单,涉案金额33376元;手机91单,涉案金额52800元,涉案总金额86176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11584元。

8、被告人田某某,2018年6月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做298元大礼包282单,涉案金额84036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17587元。

9、被告人杨某乙,2019年2月28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做298元大礼包277单,涉案金额82546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14849元。

10、被告人徐某某,2019年4月1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做298元大礼包233单,涉案金额69434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13211元。

11、被告人张某甲,2019年4月5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7月开始为B部主管,2019年4月5月至2019年8月31日做298元大礼包单191单,涉案金额56888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13661元。

12、被告人刘某某,2019年5月20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5月20日至2019年8月31日做298元大礼包172单,涉案金额51256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7583元。

13、被告人胡某某,2019年5月18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31日做298元大礼包155单,涉案金额46190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8329元。

14、被告人倪某某,2019年6月12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6月12日至2019年8月31日做298元大礼包84单,涉案金额25032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4036元。

15、被告人杨某丙,2019年6月16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6月16日至2019年8月31日做298元大礼包79单,涉案金额23542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3572元。

16、被告人张某丙,2019年7月11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8月31日做298元大礼包单68单,涉案金额20264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2083元。

17、被告人汤某某(汤珊),2019年6月24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6月24日至2019年8月29日做298元大礼包50单,涉案金额14900元;手机5单,涉案金额2900元,涉案总金额17800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2701元。

18、被告人苏某某,2019年6月28日进入陕西万能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从事话务员工作,2019年6月28日至2019年8月31日做298元大礼包单25单,涉案金额7450元,非法获利(工资及提成)1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吴某某、纪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田某某、杨某乙、徐某某、张某甲、刘某某、胡某某、倪某某、杨某丙、张某丙、汤某某、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吴某某、张某乙、徐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倪某某、杨某丙、张某丙、汤某某、苏某某、胡某某已退回非法所得共计8119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组织他人向不特定被害人实施诈骗行为,且贺某某明知杨某甲虚构发货地址,向被害人发大礼包收取费用,仍在杨某甲公司参与打印快递单、收快递、验货工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杨某甲、贺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纪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乙、田某某、杨某乙、徐某某、张某甲、刘某某、胡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涉嫌诈骗仍积极参与其中,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倪某某、杨某丙、张某丙、汤某某、苏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甲的行为涉嫌诈骗仍积极参与其中,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   飒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乙、田某某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被告人贺某某、吴某某、纪某某、李某甲、张某乙、杨某乙、徐某某、张某甲、刘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汉台区看守所;被告人倪某某、杨某丙、张某丙、汤某某、苏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八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七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①涉案银行账户情况:

用于同申通结算的王某某(杨某甲妻子)工行卡:62122626060********已通过公安部电信诈骗平台冻结资金79581.29元。

用于同申通结算的王某某工行卡:62122626060********在2019年8月向车某某(王某某母亲)xxxx0账户大额转账2笔,共900000元,上述资金通过**微信全支付账号**账户购买**基金(车某某62220326060********账户绑定微信号**,该微信号支付账号及绑定车某某银行卡已通过公安部电诈平台冻结)。

②未结代收货款情况

城固申通快递公司未结算货款221568.00元;

邮政公司未结算货款33675.73元。

③扣押使用涉案款支付部分购车款购买车辆情况

杨某甲所有陕**奔驰**银灰色轿车一辆,现扣押于城固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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