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藏族,1998年**月**日出生,大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34211998********,户籍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镇**村委**村组**号,现住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镇**村委**村组**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2000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01812000********,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安宁市**街道**路**幢**单元**号,现住址:云南省安宁市**街道**路**幢**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安宁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普某某,男,彝族,1999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公民身份号码5301281999********,户籍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现住云南省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谭某某、普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告人谭某某因身体碰撞发生口角纠纷后,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乙(在逃)、杨某丙(在逃)、斯南某某、何某某等人来到安宁市昆钢钢城创业园**区**-**-**饮品店门口与被告人谭某某理论并发生推搡时,被告人普某某跑到聚会地点通风报信,致使何某某(已判决)、李某丁(在逃)、孙某某(在逃)、石某某(在逃)等人赶到现场,与杨李某戊(已判决)共同和对方发生斗殴,其中李某戊将杨某甲头部打伤。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甲的伤情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谭某某、普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杨某甲、谭某某、普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虹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联系电话1398876****)、谭某某(联系电话1818488****)、普某某(联系电话1996925****)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证据材料共计六册,光盘十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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