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某甲(系被告人许某某丈夫),曾用名杨某乙,男,1983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84********,汉族,高中文化,徐州市泉山区**诊所护士,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户籍所在地:徐州市泉山区**村**组**号)。被告人许某某曾因涉嫌开始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许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 月至2019 年12 月,被告人杨某甲、许某某夫妻二人在“**”app上建立“**随便赢”聊天群(后改名称为**聚会群),群成员达70 余人,被告人杨某甲、许某某组织群成员下载“**麻将”APP,并加入其在“**麻将”上开设的亲友圈,组织他人以打“跑得快”、“徐州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按照“跑得快”每局10元、“徐州麻将”每局20元的标准收取赢家的“房间费”。
经查明,被告人杨某甲、许某某涉案赌资数额累计达到70 余万元,抽头渔利数额为人民币9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甲、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许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许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许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林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徐州市铜山区**镇**村** 队** 号;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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