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51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60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庄**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811994********,**族,初中文化,户籍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队**号,在沪无固定住所。2020年1月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3日、3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晚,杨某乙(另案处理,已起诉)等人在本市浦东新区**镇**KTV内唱歌,因杨某乙将装有冰块的冰桶扔向包房外的走廊,冰块溅落到被害人张某甲身上,张某甲等人随即要求杨某乙道歉,杨某乙道歉后,张某甲又带着被害人吴某某等人至杨某乙所在的包房讨要说法。吴某某率先踢踹杨某乙,随后杨某乙用包房内的玻璃杯砸向吴某某额头,之后又使用木棍击打张某甲背部,并伙同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吴登檀(另案处理,已起诉)等人在KTV走廊、楼梯间等处对吴某某、黄某丙、张某乙等人拳打脚踢。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甲因外伤致:左面部软组织挫伤,该损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吴某某因外伤致1.额骨骨折,该损伤构成轻伤,2.头皮裂创,该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黄某丙因外伤致:左前额部软组织挫伤,该损伤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张某乙因外伤致:头部外伤,未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蒋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吴某某、黄某丙,并已得到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的供述,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同案关系人杨某乙、吴某乙的供述及被害人张某甲、吴某某、黄某丙、张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一方被对方殴打致伤的事实;
3.证人姚某某、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乙、陶某某、项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杨某乙、唐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的部分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及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张某甲、吴某某、黄某丙、张某乙的伤势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证实案发时的部分情况;
6.谅解书及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一方对被害人吴某某、黄某丙、张某甲进行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到案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蒋某某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衡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蒋某某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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