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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董某某聚众斗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19〕2648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某丁”),男,200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2000********,汉族,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8年6月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日被瑞安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事实

2019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赵某某和许某某(均另案处理)在瑞安市外滩LZ酒吧,因感情问题发生纠纷并约架。尔后,许某某纠集林某甲(另案处理),赵某某纠集张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得知赵某某与许某某约架后又纠集都某乙、都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前往酒吧。期间,张某某和林某甲在酒吧门口路边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东门菜市场打架解决。而后林某甲纠集了被告人杨某甲和林某乙、王某甲、林某丙、薛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许某某纠集林某丁、虞某某、杨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张某某也带着所纠集的都某乙、都某甲、周某某、王某乙、彭某某等人各自前往约定地点。双方在瑞安市安阳街道东门菜场附近先是对峙争吵,而后发生斗殴。其中,双方人员对峙期间,杨某乙、岑某某、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现场围观,得知林某甲打架后,陈某甲、杨某乙、岑某某积极参与殴打张某某一方人员。经鉴定,张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头皮挫伤;赵某某的主要损伤为颈部挫伤面积达2.0㎝²以上;林某甲的主要损伤为头皮挫伤、颈部挫伤面积达2.0㎝²以上,三人损伤程度均属轻微伤。林某丁的主要损伤为体表挫伤面积未达到15㎝²,擦伤面积未达20㎝²,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事实

2019年4月底,被告人董某某经他人介绍,以每条特定公民个人信息3元至4.5元不等的价格,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杨某甲出售。至2019年7月初,被告人董某某共向被告人杨某甲贩卖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左右,违法所得21469元。被告人杨某甲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于2019年6月初至7月初以每条特定公民个人信息8元或12元的价格通过微信出售给他人,违法所得32640元。

2019年7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同月26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同年8月9日,被告人董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14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暂扣款票据等;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甲、许某某、薛某某、陈某甲、林某乙、林某丙、王某甲、岑某某、杨某乙、赵某某、张某某、都某甲、王某乙、彭某某、都某乙、周某某、陈某乙、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手机取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甲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或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又结伙聚众斗殴,且积极参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董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晓琰

2019年122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58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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