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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葛某甲、刘某某、杨某丙贩卖毒品案)_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540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4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酒吧经营,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院**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0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街道**村**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葛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6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肄业,无业,住浙江省宁海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011995********,白族,文化程度职业高中,无业,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21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葛某甲、杨某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初,被告人杨某丙在vick(外国人)、明某某(微信号mingf0210,昵称稻草人,另案处理)购买大麻后,在自己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院门街道**巷**号的**酒吧内将大麻贩卖给到店内消费的c***** (南非人)等人,进行非法获利,具体贩毒事实如下:

1、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2、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3、2018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4、2018年6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5、2018年6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6、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7、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20元大麻;

8、2018年7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9、2018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10、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11、2018年7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12、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13、2018年7月28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14、2018年8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15、2018年8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16、2018年8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17、2018年8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18、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19、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20、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21、2018年9月5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22、2018年9月9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23、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24、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25、2018年11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26、2018年11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27、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28、2018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29、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30、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31、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32、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33、2019年1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34、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35、2019年2月4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36、2019年2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37、2019年2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38、2019年2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39、2019年2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40、2019年2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41、2019年2月24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42、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43、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44、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45、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46、2019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47、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48、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25元大麻;

49、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50、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51、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52、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53、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54、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55、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200元大麻;

56、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57、2019年8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向c*****贩卖400元大麻。

(二)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从明某某等人处购得大麻之后,将大麻贩卖给陈某某、鲁某某等人,具体贩毒事实如下:

1、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向陈某某贩卖2000元大麻;

2、 2019年1月1日,被告人刘某某向陈某某贩卖2000元大麻;

3、 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向陈某某贩卖2500元大麻;

4、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刘某某向陈某某贩卖300元大麻;

5、 2019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向陈某某贩卖500元大麻;

6、 2019年6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向陈某某贩卖400元大麻;

7、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2克大麻给鲁某某;

8、2019年1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450元的价格贩卖3克大麻给鲁某某;

9、2019年2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以300元的价格贩卖2克大麻给鲁某某;

10、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刘某某以240元的价格贩卖2克大麻给鲁某某。

(三)2019年7月28日,被告人葛某甲(外号“二蛋”)在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经营的荒川刺青店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从何某甲(另案处理)处购得5克大麻,后将该5克大麻以人民币11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元。

(四)2018年7月左右开始,被告人杨某丙使用QQ、telegram

等聊天软件联系上家“Doctor”、“高级玩家”、“迷男”、“jetty si”(目前身份不明)等人,并在这些人手中以50-60元每克的价格购得大麻,后再以80-100元每克的价格贩卖大麻给何某甲(微信昵称DESire)、杨某戊、微信昵称为“M”、“优秀小学生”、“龙叔”的微信好友等人,从中非法获利约3万元,具体的贩毒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某丙向何某甲贩卖4500元大麻;

2、2019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丙向何某甲贩卖4500元大麻;

3、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杨某丙向何某甲贩卖5500元大麻;

4、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杨某丙向何某甲贩卖4500元大麻;

5、2019年3月4日,被告人杨某丙向何某甲贩卖4500元大麻;

6、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杨某丙向何某甲贩卖4500元大麻;

7、2019年3月26日,被告人杨某丙向何某甲贩卖4500元大麻;

8、2019年4月6日, 被告人杨某丙向何某甲贩卖1300元大麻;

9、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杨某丙向何某甲贩卖30000元大麻;

10、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丙向杨某戊贩卖360元大麻;

11、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丙向杨某戊贩卖240元大麻;

12、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杨某丙向杨某戊贩卖480元大麻;

13、2019年7月2日,被告人杨某丙向杨某戊贩卖1100元大麻

14、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丙向杨某戊贩卖360元大麻;

15、2019年7月6日,被告人杨某丙向杨某戊贩卖360元大麻;

16、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杨某丙向杨某戊贩卖720元大麻;

17、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杨某丙向杨某戊贩卖240元大麻;

18、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丙向微信昵称为“优秀小学生”的的微信好友贩卖700元大麻;

19、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杨某丙向微信昵称为“优秀小学生”的的微信好友贩卖300元大麻;

20、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杨某丙向微信昵称为“优秀小学生”的的微信好友贩卖500元大麻;

21、2019年7月7日,被告人杨某丙向微信昵称为“优秀小学生”的微信好友贩卖800元大麻;

22、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杨某丙向微信昵称为“龙叔”的微信好友贩卖300元大麻;

23、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杨某丙向微信昵称为“M”的微信好友贩卖5000元大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常住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CONRAD、陈某某、鲁某某、李某某、杨某戊、何某乙、刀某某、张某某、夏某某、杨某己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葛某甲、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明某某、何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搜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提取记录及照片;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电子证据:涉案手机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葛某甲、杨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杨某丙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多次非法贩卖,情节严重,被告人葛某甲贩卖毒品一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葛某甲、杨某丙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葛某甲、杨某丙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葛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彭校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刘某某、葛某甲、杨某丙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4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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