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胡某甲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龙检一部刑诉〔2019〕731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011960********,回族,文盲,经商,户籍住所地南阳市**区**办事处**三组,现住南阳市**区**道**号。因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1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未执行)。因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犯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曾用名胡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41966********,汉族,小学毕业,经商,户籍住所地南阳市**区**乡**村**庄**组,现住南阳市**路**岛**号楼**室。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7年被湖南省永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妨害公务犯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9年8月30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3年初,杨某甲、胡某甲伙同胡某丙(另案处理)、徐某甲等人共同经营南阳市**区**镇**营沙场。2013年5月1日上午,因李某乙儿媳被**营沙场的拉沙车司机吵骂,李某乙儿子李某丙用轿车将沙场出路堵住,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闻讯后带领徐某乙(**村治保主任,系徐某甲弟弟)、马某某、陈某某等人手持木棍到李某乙家中滋事,双方发生争吵,徐某乙先扇张某某一嘴巴,引起撕打,杨某甲手持千斤顶将刚赶到现场的李某丁头部砸伤,郭某某持菜刀将徐某丁左侧腰部砍伤;随后李某丁等人追打杨某甲等人,李某丁(已判决)用棍子将杨某甲双臂打伤;之后,被告人胡某甲伙同杨某丙、马某某(均已判决)杨某丁(另案处理)等人纠集柏某某、陈某某、王某甲(均已判决)等众多戴白帽的人员到李某乙家打砸,损毁多种物品,并将李某乙打伤。经鉴定:李某乙、杨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李某丁、徐某丁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2013年5月,南阳市**区公路局根据市政府安排,在**路**高速收费站附近设立流动超限站,查处包括拉沙车在内的超载车辆。2013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伙同胡某丙、李某甲、李某乙(均另案处理)组织多名戴白帽的人员在超限站聚集,以假称超限站工作人员侮辱回民为借口,对现场工作人员辱骂、威胁,肆意滋事,导致超限站工作人员被驱离;同时,借助**街道办事处城建所拆除违建的名义,致使两间铁皮房被砸毁(该房建造费用4200元)。事后,超限站工作人员对杨某甲等人心存畏惧,超限站被迫向北搬迁约2公里至**庄道班口,导致拉沙车可从其他路段绕过超限站躲避检查。

3、南阳市**区公路局**庄高速口流动超限站被迫搬迁到**路**庄道班口治超后,2013年7月8日晚,杨某甲雇佣的司机朱某某驾驶豫R9****半挂拉沙车强行闯卡,被超限站工作人员以及配合查超的交警追赶至**乡**庄**库门口截停,朱某某拒不配合,并电话通知杨某甲谎称自己被打,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等人先后到达查车现场后,与执法人员发生争吵;期间,执法交警单某某遭到辱骂、撕打,超限站工作人员只好通过对讲机呼叫支援人员到现场处置;杨某甲先后打电话通知胡某丙、杨某戊、李某戊(均另案处理)等多人到达现场,前往**庄道班的治超点滋事,并对在现场录像执法的超限站工作人员聂某某、马某某实施殴打,导致二被害人受伤,聂某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杨某甲等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致使南阳市**区公路局无法在**路段正常开展流动治超工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物证;

3.​ 检查、勘验、辨认笔录;

4.鉴定意见;

5.证人证言;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胡某甲教唆、积极参与多次滋事,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私财物,且有妨害执法秩序的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且为恶势力团伙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  宇

冀鹏毅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方城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现羁押在镇平县看守所。

2.该案卷宗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