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二部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兰州市**路“**”水疗店服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乡**村**社**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兰州市**路“**”水疗店服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兰州市**路“**”水疗店服务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街**号。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0日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胡某某、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下旬起,被告人杨某甲、胡某某、刘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兰州市**路**号“**”水疗店内,组织、招募、雇佣、容留多卖淫女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6月11日1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当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杨某乙、计某某(女)、米某某、岑某某(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计某某、米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胡某某、刘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静
书 记 员:张丽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胡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起诉书14份。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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