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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聂某某、查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乙、李某某、余某某、袁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宽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查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9日被临时羁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同年12月13日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袁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聂某某、查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乙、李某甲、余某某、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杨某甲团伙犯罪事实

2019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聂某某、查某某、王某甲,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某公寓1号楼1211室为窝点,根据所掌握的被害人信息,向被害人邮寄《清宫医案》、《301健康卫士》、《非药物治疗》等书籍,王某甲负责确认被害人收到书籍或通过拨打被害人电话核实被害人信息,之后杨某甲、聂某某、查某某拨打被害人电话进行联系,冒充健康专家、保健品推广人员等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虚构、夸大保健品功效的方式向被害人推销“白桦茸”“女娲神草胶股蓝”、“301核基因干细胞”、“清宫长春胶囊”、“珍珠灵芝胶囊”等保健品,骗取被害人钱款。

1、2019年7月份至9月份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聂某某、王某甲冒充慢性病治疗中心工作人员,先后四次向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某区某镇某村的马某某推销“白桦茸”、“301核基因干细胞”、“清宫长春胶囊”、“珍珠灵芝胶囊”等保健品,骗取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13760元。

2、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查某某冒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向河北省承德市某县的梁某甲推销保健品,并以梁某甲可以参加一带一路旅游、需缴纳保险金和报名费为由,骗取梁某甲12900元。后查某某离开杨某甲团伙,杨某甲又以旅游路线增加、需交纳保险金为由再次骗取梁某甲5480元。

3、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聂某某、王某甲冒充医药公司的工作人员,向河北省承德市某县某镇花某村的崔某某推销“珍珠灵芝胶囊”,骗取被害人崔某某人民币1450元。

4、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聂某某冒充中国中科院院长、健康专家等身份,向湖南省郴州市的李某乙推销两盒“干细胞”保健品,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9600元。

5、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聂某某冒充医院退休院长、健康专家等身份,向湖北省潜江市的曾某某推销一盒“干细胞”保健品,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8900元。

(二)朱某某团伙犯罪事实

2019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王某乙、李某甲、余某某、袁某某,以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某公寓1号楼1211室为窝点,根据所掌握的被害人信息,向被害人邮寄《这样吃油可以长寿》、《永寿康》、《白桦茸》等书籍,袁某某通过拨打被害人电话培养客户,之后朱某某、王某乙、李某甲、余某某拨打被害人电话进行联系,冒充健康老师、保健品推广人员等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以虚构、夸大保健品功效的方式向被害人推销“白桦茸”“女娲神草胶股蓝”、“301核基因干细胞”、“清宫长春胶囊”、“珍珠灵芝胶囊”等保健品,骗取被害人钱款。

1、2019年6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乙、李某甲、余某某、袁某某先后两次向河北省承德市某区某镇的李某丙推销“灵芝北芪胶囊”“康寿丸”,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2000元。

2、2019年9月份,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乙、李某甲、余某某、袁某某向贵州省贵阳市某县某镇的申某某推销“白桦茸”,骗取被害人申某某人民币4980元。

3、2019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乙、李某甲、余某某、袁某某,先后两次向四川省乐山市某区的冯某某推销“白桦茸”、“301核基因干细胞”、“干细胞”等保健品,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11860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10月24日主动到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被告人查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主动到西南铁路公安处渭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杨某甲已退赔梁福臣涉案全部损失,被告人杨某甲、聂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乙、李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梁某乙证言;3.被害人梁某甲、马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聂某某、查某某、王某甲、朱某某、王某乙、李某甲、余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聂某某、王某甲、查某某、朱某某、王某乙、李某甲、余某某、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杨某甲、聂某某涉案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查某某、朱某某、王某乙、李某甲、余某某、袁某某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熙昭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聂某某、王某甲、查某某、朱某某、王某乙、李某甲、余某某现羁押于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袁某某现羁押于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4.《量刑建议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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