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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罗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路**号**。2009年4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6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案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室**号**。2009年3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日因本案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6日经潮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经本案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罗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潮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潮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1月1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借为饶平县**镇**村清理位于该村**山的垃圾场之机,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办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用挖掘机在**山垃圾场边上的林地进行挖掘、取土,后将土方售卖给被告人罗某甲,造成该处林地被严重毁坏。被告人罗某甲明知被告人杨某甲在**山挖掘取土未申办征占用林地手续,仍向被告人杨某甲购买该处挖掘的土方,并为其提供工程车、工人、资金等,后将购买的土方用于其本人承包的工程的填土建设。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杨某甲在饶平县**镇政府内被民警带至潮州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归案;同日,被告人罗某甲在饶平县**镇其家内民警带至潮州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归案。被告人杨某甲、罗某甲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福建鼎力司机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司法鉴定:1、饶平县**镇**村“**山”被挖掘占用林地的位置,坐落在饶平县**镇**村林业基本图的第ⅴ林班第3小班1细班,地类是乔木林,林种是防护林(水土保持林)。2、饶平县**镇**村“**山”被挖掘占用林地的面积为4579.46平方米,折6.8亩,被毁坏林木的树种、数量不具备鉴定的条件,故无法做出客观鉴定。3、饶平县**镇**村“**山”被挖掘占用的林地,其林地用途已被改变,原有的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已严重造成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罗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额较大,造成农用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罗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罗某甲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罗某甲均判处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敏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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