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19〕28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木匠,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6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822000********,汉族,中专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路**小区**幢**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住盐城市大丰区**镇**小区**号**室。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3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住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栋**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6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7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石某某、丁某某、陈某甲、方某某、沈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丁干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小区、**小区等地,采取翻窗、开锁、拉门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26起,窃得电线,电缆线,洋河、五粮液、红花郎、青花郎白酒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2541.7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胡某某家地下车库,采取翻窗的手段窃得洋河梦之蓝M6白酒2箱。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
2.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王某甲家地下车库,采取翻窗的手段窃得洋河梦之蓝M3白酒2箱。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880元。
3.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王某甲家地下车库,采取翻窗的手段窃得洋河梦之蓝M9白酒1箱及洋河梦之蓝M9白酒2瓶。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5800元。
4.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王某甲家地下车库,采取翻窗的手段窃得五粮液白酒2瓶。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660元。
5.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王某甲家地下车库,采取翻窗的手段窃得赖茅白酒1箱、今世缘国缘白酒2瓶。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180元。
6.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王某甲家地下车库,采取翻窗的手段窃得红花郎白酒2箱。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840元。
7.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葛某某家地下车库,采取翻窗的手段窃得青花郎2瓶。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200元。
8.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葛某某家地下车库,采取开锁的手段窃得青花郎1箱。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5520元。
9.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葛某某家地下车库,采取开锁的手段窃得泸州老窖白酒2箱。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760元.
10.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王某乙地下车库,采取翻窗的手段窃得洋河海之蓝2箱、洋河梦之蓝梦三2箱。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4320元。
11.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董某某家地下车库,乘隙窃得废旧电线15斤。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02.5元。
12.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张某甲家地下车库和高某甲存放装修电线的地下车库,乘隙窃得废旧电线35斤。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472.5元。
13.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冯某甲家地下车库,采取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废旧电线15.2斤、华亚牌1.5mm2铜芯线2捆、华亚牌4mm2铜芯线2捆。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755.2元。
14.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张某乙家地下车库,乘隙窃得废旧电线20斤。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70元。
15.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张某乙家地下车库,乘隙窃得废旧电线30斤。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405元。
16.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徐某某家地下车库,采取拉门的手段窃得废旧电线18斤。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43元。
17.2019牛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吴某某家地下车库,采取推门的手段窃得废旧电线25斤。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37.5元。
18.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吴某某家地下车库,采取推门的手段窃得废旧电线17斤。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29.5元。
19.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杨某乙家地下车库,采取开门的手段窃得废旧电线15斤。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02.5元。
20.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王某丙家地下车库,采取钥匙开锁的手段,窃得承重轮3只、驱动齿2只。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410元。
21.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成某某家地下车库,采取推门的手段窃得废旧电缆线93斤。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1488元。
22.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成某某家地下车库,采取推门的手段窃得废旧电缆线50斤。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800元。
23.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成某某家地下车库,采取推门的手段窃得废旧电缆线45斤。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720兀。
24.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地下车库,乘隙窃得周某某电瓶车电瓶一组。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66元。
25.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大丰区**小区地下车库,乘隙窃得樊某某电瓶车电瓶一组。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90元。
26.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甲驾驶二轮电瓶车至大丰区**小区地下车库,乘隙窃得陈某乙电瓶车电瓶一组。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29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石某某、丁某某、陈某甲、方某某、沈某甲在明知被告人杨某甲卖的酒、电线、电缆、铁、电瓶等物为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帮助销售或者购买。其中被告人石某某先后4次帮助被告人杨某甲将盗窃的白酒卖至盐城市大丰区**广场西侧巷子陈某甲礼品回收门市,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280元;被告人丁某某先后2次帮助被告人杨某甲将盗窃的白酒卖至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南大门**烟酒商行等处,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460元;被告人陈某甲明知被告人石某某卖给其的白酒为赃物的情况下,仍先后4次在盐城市大丰区**广场西侧其本人经营的礼品回收门市内予以收购,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6280元;被告人方某某明知被告人杨某甲卖给其的白酒为赃物的情况下,仍先后4次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百货超市(**百货超市)内予以收购,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680元;被告人沈某甲明知被告人杨某甲卖给其的电线、电缆线、电瓶、铁为赃物的情况下,仍先后13次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予以收购,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646.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广场西侧陈某甲礼品回收门市,将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青花郎白酒2瓶卖出,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
2.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广场西侧陈某甲礼品回收门市,将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1箱卖出,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20元。
3.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广场西侧陈某甲礼品回收门市,将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红花郎白酒4瓶卖出,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20元。
4.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石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广场西侧陈某甲礼品回收门市,将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红花郎白酒4瓶(其中1瓶残次)卖出,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0元。
5.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南大门**烟酒商行,帮助被告人杨某甲将窃得的五粮液白酒2 瓶卖出,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60元。
6.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丁某某在明知杨某甲让其帮助卖的洋河梦之蓝M9 白酒为盗窃所得,与陈某丙(人目前在新疆)将部分白酒卖给孙某某,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800元。
7.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广场西侧其本人经营的礼品回收门市内,收购被告人石某某卖的青花郎白酒2瓶,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00元。
8.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广场西侧其本人经营的礼品回收门市内,收购被告人石某某卖的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1箱,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20元。
9.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广场西侧其本人经营的礼品回收门市内,收购被告人石某某卖的红花郎白酒4瓶,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20元。
10.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广场西侧其本人经营的礼品回收门市内,收购被告人石某某卖的红花郎白酒4瓶(其中1瓶残次),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40元。
11.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百货超市(**百货超市),收购被告人杨某甲卖的青花郎白酒1箱,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520元。
12.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百货超市(**百货超市),收购被告人杨某甲卖的洋河梦之蓝M3白酒1箱,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40元。
13.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百货超市(**百货超市),收购被告人杨某甲卖的洋河梦之蓝M6白酒1箱,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00元。
14.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百货超市(**百货超市),收购被告人杨某甲卖的洋河蓝色经典海之蓝白酒1箱,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20元。
15.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收购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废旧电线35斤,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72.5元。
16.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收购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废旧电线15.2斤、华亚牌1.5mm2铜芯线2捆、华亚牌4mm2铜芯线2捆,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55.2元。
17.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收购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废旧电线20斤,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70元。
18.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收购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废旧电线30斤,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405元。
19.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收购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废旧电线25斤,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37. 5元。
20.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收购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废旧电线17斤,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29. 5元。
21.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收购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废旧电线15 斤,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02.5元。
22.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收购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承重轮3只、驱动齿2只,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10元。
22.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收购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废旧电缆线93斤,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88元。
23.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收购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废旧电缆线50斤,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00元。
24.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收购杨某甲窃得的废旧电缆线45 斤,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720元。
25.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收购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电瓶车电瓶一组,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66元。
26.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收购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电瓶车电瓶一组,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90元。
27.2019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沈某甲在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期**门**废品收购门市部,收购被告人杨某甲窃得的电瓶车电瓶一组,经鉴定,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290元。
被告人杨某甲、石某某、陈某甲、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某、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之父杨某丙代为退赃29396.7元,与从被告人陈某甲、方某某、沈某甲处查扣的白酒、电线一并业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凌某某、冯某乙、沈某乙、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胡某某、王某甲、葛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石某某、丁某某、陈某甲、沈某甲、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大丰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石某某、陈某甲、丁某某、沈某甲、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丁某某、陈某甲、方某某、沈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方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陈某甲、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协助侦查机关捉获同案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顾兴俊
2019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羁押于盐城市大丰区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路**小区**幢**室;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小区**号**室;被告人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小区**栋**室;被告人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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