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6〕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3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3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原白银**厂**,原白银市白某某**,现系白银**塑胶建材有限公司董**。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号。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白银**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住白某某**路**号。2015年1月23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白银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戊,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6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白银市白某某**局**,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号。2015年2月5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管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7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白银**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号。2015年1月29日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原白银**厂**,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号。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甲,男,193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原白银**厂**,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号。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原白银**厂**,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号。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申某某,男,195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402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白银**厂**,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号。2015年4月2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102195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原白银**厂**,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15年4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0230195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原白银**厂**,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号。2015年5月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俞某乙,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10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原白银**厂工人,住白银市白某某**路**号。2015年4月2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涉嫌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杨某戊、管某某、杨某乙、俞某甲、杨某丙、申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俞某乙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 2015年6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本院反贪污贿赂局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一个半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1997年至2004年间,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担任原白银**厂**的职务便利,在白银**厂两次改制过程中,隐匿白银**厂集体所有的部分房产、债权。后伙同被告人杨某丁、杨某戊、管某某将原白银**厂价值4424457.8元的财物据为己有。
1、1997年4月,白银**厂将账外预留的养老保险统筹金中的200万元借给白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白银**)。白银**厂在1997年、2003年两次企业改制资产评估时,被告人杨某甲对上述债权予以隐匿。2008年,白银**将兰州市城关区**巷**号价值1043120元的写字楼,用于抵销白银**厂的欠款,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将该房产据为己有,并出租该写字楼赚取租金。
2011年9月,被告人杨某甲将白银**向白银**厂偿还的440000元借款及利息据为己有。
2、1999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戊将白银**厂集体所有的白某某**路**号住房,价值97886元占为已有,并登记于被告人杨某戊之子高某某名下。
3、2000年5月至2004年4月,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担任原白银**厂**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杨某乙、俞某甲、杨某丙、申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俞某乙,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白银**厂集体所有的白某某**路、**街商铺八间,共侵吞白银**厂资金625336元。
4、2002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将兰州**实业有限公司欠白银**厂的货款420493.20元,用于冲抵被告人杨某丁个人在兰州市安宁区**路**号购买的商铺款。
5、2005年10月,甘肃省第四建筑公司**公司将兰州市城关区**街道**路**号房产用于抵销2002年欠白银**厂的货款238665.60元,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担任原白银**厂**的职务便利,将该房产据为己有,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6、2006年,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担任原白银**厂**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杨某戊,将兰州市西固区**街道**路**号原白银**厂集体所有的房屋,以低于市场价805000元的价格侵吞,并登记于被告人杨某戊之子高某某名下。
7、2006年12月,甘肃省第四建筑公司**公司将兰州市西固区**街**路**号的房产用于抵销2002年欠白银**厂货款231840元,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担任原白银**厂**的职务便利,将该房产据为己有,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8、2007年,兰州**公司将兰州市城关区**大道**家园小区**幢**层的一套房产用于抵销2001年6月欠白银**厂货款222117元,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将该房产据为己有,并登记在被告人杨某丁名下。
9、2009年8月,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担任原白银**厂**的职务便利,伙同被告人管某某将兰州**厂偿还给白银**厂的借款30万元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购买房产。
二、职务侵占罪
2006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杨某甲利用担任**天惠塑胶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白银**公司)**的职务便利,以设立公司帐外资金、虚挂账目套取资金的方式,侵吞白银**公司资金共计5080712元。
1、2005年2至3月,白银**公司为填平账目,虚挂该公司向兰州**公司借款200000元的账目。2010年12月,被告人杨某甲以向兰州**公司归还借款为由,将白银**公司资金183270元侵吞,用于个人购买房产。
2、2006年10月,兰州**实业有限公司将兰州市安宁区**路**号房屋用于抵销欠白银**公司290894元货款,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将该房屋据为己有,并登记在被告人杨某丁名下。
3、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杨某甲先后多次将白银市卫生局向白银**公司支付的土地转让金169万元侵吞,用于个人购买房产。
4、2009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杨某甲将白银**公司帐外资金1877000元侵吞,用于个人购买房产。
5、2013年6月,被告人杨某甲将白银**公司帐外资金267500元侵吞,用于个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白银分行**支行购买黄金1000克。
6、2013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安排白银**公司出纳马某某将该公司资金416200元从公司账户转入杨延某甲个人账户,被告人杨某甲将其中的392048元用于个人购买房产。
7、2013年10月,被告人杨某甲将其保管的白银**公司帐外资金180000元侵吞,用于个人购买房产。
8、2014年5月,被告人杨某甲利用安排白银**公司出纳马某某将该公司资金205381.19元从公司账户转入杨某甲个人账户,被告人杨某甲将其中200000元侵吞,用于个人购买房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任命文件、户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杨某戊、管某某、杨某乙、俞某甲、杨某丙、申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俞某乙等人的供述;4.甘肃宏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产评估报告、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杨某丁、杨某戊、管某某、杨某乙、俞某甲、杨某丙、申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俞某乙侵吞集体财产;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身为公司、企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分别达到巨大和较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二百七十一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的刑事责任,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杨某戊、管某某、杨某乙、俞某甲、杨某丙、申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俞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于宏发
代理检察员:陶朝华
2016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丁、杨某戊、管某某、杨某乙、俞某甲、杨某丙、申某某、张某某、赵某某、俞某乙均取保候审。
2.案卷二十九册,起诉书5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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