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组**号,案发前租住于西安市雁塔区**村**巷**号**层,系“货拉拉”司运人员。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镇**村**组**号,案发前租住西安市未央区**路**村,无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先后于2019年9月29日、11月26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重新移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杨某甲在给别人送货至西安市长安区东大街办西工大长安校区返回途中,行经长安区东大街道办,杨某甲在入厕时发现了地处偏僻的东大街办财政所二层小楼。因该段时间杨某甲欠别人的高利贷,债主整天催债,杨某甲遂产生前往东大街道办事处厕所旁偏僻的二层小楼盗窃的想法,后联系同乡王某甲前去踩了点。在盗窃前,杨某甲让王某甲准备了帽子、手套、口罩等物品,自己准备了两个撬棍、手电筒等作案工具。同年4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甲电话联系王某甲,二人带上事先准备的作案工具,在杨某某租住的西安市雁塔区吉祥村见面后,乘坐公交车前往长安区东大街道办事处。因到后天还未黑,二人就在附近田地里伺机守候。至次日凌晨一时许,二人借助二层小楼围墙外的树木攀爬翻墙入院,打开手电筒,在确认无人后,用随身携带的撬棍撬开该二层小楼西侧窗户外的防盗网,翻窗入室,杨某甲发现房间内有一保险柜,便和王某甲用撬棍撬开,但该保险柜内未存放财物。被告人杨某甲又发现房内里间的房间还有一保险柜,遂将该保险柜和王某甲抬至外间,用撬棍撬开,被告人杨某甲发现该保险柜内用塑料袋装的现金,便将该装有现金的塑料袋装在自己身上,后该二人翻墙逃离案发现场。在逃离中,将作案用的撬棍、手套等物丢弃。在返回途中,被告人杨某甲将盗窃来的现金分给王某甲21000余元,余款均被自己占有。二人同乘出租车行至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地铁站附近分手。被告人杨某甲将盗窃来的40000元现金存储于吉祥村天桥十字东南侧的工商银行,并将该40000元中的30000元通过微信转给其女儿杨某乙还债,破案后从杨某甲及其亲戚处追回案款11800元,发还给东大街办财政所,余款杨某甲消费。王某甲将所得赃款10000元用于还账,其余用于日常消费。东大街办财政所经盘点库存被盗现金共计9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记录、立案决定书。
2. 报案材料及相关人员陈述。
3.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
4. 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5. 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
6. 相关的证人证言。
7. 辨认笔录。
8. 东大财政所提供的盘点库存的明细帐及其他相关书证材料。
9. 杨某甲工商银行账务流水。
10. 扣押物品清单及情况说明。
11. 发还、领取现金清单。
12.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3. 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主要犯罪情节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相互勾结,谋划作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院、撬窗入室,秘密窃取国家机关财物,数额巨大,该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建议判处杨某甲三年又十个月有期徒刑,判处王某甲三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刚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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