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1459号
被告人杨某甲(曾用名杨某乙),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51989********,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易门县**乡**村委会**村**号,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绰号“王某乙”),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贞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甲受付某某(另案处理)雇佣通过微信、闲聊手机聊天程序,组建聊天群招揽赌客,通过手机程序“麒麟大厅”开设房间,并在聊天群里发送链接和邀请码组织多人在“麒麟大厅”以“牛牛”、“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网站上一个积分对应一元人民币进行赌资结算并抽头营利,共计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帮助付某某在付某某组建的微信、闲聊聊天群内发送链接和邀请码,组织多人以上述方式赌博,并抽头营利人民币1.5万余元。
2019年12月20日、2020年2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被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案后,被告人杨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人口信息、户籍信息、交易明细、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付某某、何某某、方某某、王某丙、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侦查实验: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5.电子数据:光盘一份、手机取证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均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王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项馨仪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1596771****)、王某甲(1508655****)均取保候审在家在处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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