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31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街道**村**号。2016年11月17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年3月26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2018年3月12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奥特曼),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经商,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2017年6月21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并收缴人民币300元;2018年1月17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杨某甲组织赌博人员杨某乙、张某某、郭某某、周某某、何某某等人,在诸暨市大唐街道雍平路33幢一楼办公室内以“梭哈”的形式赌博,被告人杨某甲负责抽头,被告人王某某加入后也参与抽头。至同年12月23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甲组织赌博20余场次,非法获利2万余元,被告人王某某参与的6场次,非法获利1万余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均已退缴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以赌博罪追究刑事责任,部分系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9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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