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镇**路**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南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焦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17日被南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4月30日,被南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涧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焦某某等人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2019年9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4月16日,李某某等22人(其中李某某等16人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余6人经多方查找未果)在南涧县**旅社内从事卖淫活动。**旅社的实际经营者被告人杨某甲、协助管理者保安被告人焦某某明知李某某等人在**旅社从事卖淫活动,而长期容留从事卖淫的女子卖淫,并统一安排住在三楼的房间,每天收取40元的房费,以增加、稳定旅社收入。杨某甲授意焦某某直接管理卖淫女,要求卖淫女只能在自己的房间内等候,不允许出门主动招揽嫖客,不能与醉酒、吸毒、年纪大的发生性交易,每晚23时后关门不得在旅社从事卖淫活动等。被告人焦某某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建立了一个名为“消息通知群”的微信群,以方便管理及服务卖淫女。2019年4月16日,公安民警在前往南涧县**旅社查处杨某甲、焦某某容留卖淫案时,前台工作人员杨某乙(已被本院决定不起诉)直接上三楼对卖淫女说“关门、关门”,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6日查获李某某等卖淫女12人,2019年6月12日归案4人,其余6人经多方查找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焦某某共同容留他人卖淫,容留卖淫人数已达十人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南涧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绍龙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焦某某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名单。
4.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5.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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