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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毛某甲等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等案)_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汶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汶检公诉刑诉〔2019〕4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78********,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九寨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3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九寨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6月28日被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寻衅滋事罪、强奸罪,于2006年5月15日被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五年,2009年6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毛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89********,藏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九寨沟县**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7月4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九寨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8月2日被九寨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77********,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九寨沟县**乡**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92********,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九寨沟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7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九寨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毛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94********,藏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九寨沟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0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九寨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侯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2251992********,藏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四川省九寨沟县人,住九寨沟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九寨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九寨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毛某甲、杨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某甲、毛某甲、杨某乙、侯某甲、毛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毛某甲、侯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9日向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于2019年3月18日向九寨沟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26日向九寨沟人民法院补充起诉。经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九寨沟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本案,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毛某甲、杨某乙、龙某某(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逐渐形成了以杨某甲为首要分子,毛某甲、杨某乙、龙某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非法高利放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讨债,在九寨沟县区域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现将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开设赌场罪

2014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在九寨沟县永乐镇下街51号2楼开设赌场,先后组织张某甲、陈某某、冯某某、黄某某等人以“抓鸡”或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同时安排人员记账、抽头渔利、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收取每月5%或10%的高额利息。

2.非法拘禁罪

(1)2014年,被告人杨某甲安排被告人毛某甲、杨某乙寻找罗某某索要高利贷。一天下午,被告人毛某甲、杨某乙找到罗某某后,先后将罗某某带至杨某甲的茶楼、雪莲大酒店、黄埔KTV、金穗宾馆看守,直到次日23时许,罗某某从张某乙处借得2万元交给毛某甲后才离开。

(2)2016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安排被告人毛某甲、杨某乙寻找康某某索要高利贷。2016年1月11日下午,被告人毛某甲、杨某乙通过杨某丙将康某某骗至成都市花好月圆小区内酒店,后将其带至成都市武侯区龙安街吟味轩茶楼一包间内。期间,被告人毛某甲对康某某进行打骂,并指使侯某乙殴打康某某,造成康某某左手第3掌骨骨折。当晚20时许,因康某某无法还清高利贷,经杨某甲指使,被告人毛某甲、杨某乙、侯某甲、毛某乙驾驶川B*****车辆将康某某带回九寨沟县,次日早上将康某某带至九寨沟县城西山路五龙宾馆303房间扣留,继续索取高利贷。2016年1月13日凌晨5时许,康某某从五龙宾馆二楼跳窗逃跑。

3.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16年7月,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于晚上9时许到九寨沟县永乐镇梨花村营盘路51号赵某某家索要高利贷,杨某甲指使杨某乙守着赵某某妻子朱某某找钱,当晚杨某乙强行留宿客厅沙发上,次日中午离开。

(2)2017年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杨某甲为索取高利贷,翻墙进入九寨沟县白河乡新华村张某甲家,寻找张某甲未果后在其家中谩骂,事后张某甲的妻子加高了家里的围墙,并安装了监控。

4.寻衅滋事罪

(1)2014年,被告人杨某甲为索要高利贷,带着被告人杨某乙、毛某甲、龙某某在九寨沟县双河乡上甘座村找到罗某某,并将罗某某带至杨某甲的茶楼包间,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毛某甲、杨某乙用皮带随意殴打罗某某。

(2)2014年,被告人杨某甲为索要高利贷,通知冯某某到自己开设的茶楼上算账,在冯某某进入茶楼后,被告人杨某甲即向冯某某丢砸水壶。

(3)2014年8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杨某甲指使被告人杨某乙多次到九寨沟县永乐镇梨花村营盘路51号赵某某的租住房索要高利贷,以不打借条或不还款就不走、辱骂等方式,恐吓、滋扰赵某某家人。

(4)2015年4月15日下午,赵某某到被告人杨某甲的茶楼和杨某甲结算高利贷时,因为债务数额与杨某甲产生分歧,被告人杨某甲随即对赵志荣进行殴打。

(5)2015年7月8日,被告人杨某甲为索要高利贷,将张某甲带至九寨沟县安乐乡中安乐村一组202号农家乐茶楼,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毛某甲随意殴打张某甲致其头部受伤。

另查明,被告人毛某甲、侯某乙殴打康某某致其左手第3掌骨骨折,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杨某甲等人还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2018年7月2日,杨某甲指使毛某甲到罗依乡找赵某某,毛某甲联系龙某某后一同将赵某某带到杨某甲九寨花园家中索要高利贷,期间限制赵某某人身自由8小时左右。2016年2月28日,杨某甲酒后无故损毁高某某驾驶的川U*****轿车后视镜、挡风玻璃,不听从民警劝阻并与民警抓扯,被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10月23日,杨某甲酒后无故在九寨沟县永乐镇九乐广场雅怡足疗店闹事,砸烂房门,殴打夏某某,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杨某乙、侯某甲、毛某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受杨某甲安排,为索取高利贷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多次殴打、恐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某甲指使侯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汶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帅

王峪

郭苗

2019年9月20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被告人毛某甲、毛某乙、侯某乙、侯某甲现羁押于九寨沟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联系电话:1776673****)现被取保候审于九寨沟县**乡**村。

2.案卷3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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