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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梅某甲赌博案)_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191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79********,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居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8月30日被秀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梅某甲,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重庆市秀山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8月30日被秀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梅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甲、梅某甲在秀山县**镇**居委会**组杨某甲家、梅某甲家、田某乙家,多次组织梅某乙、宋某某、文某某、田某甲、罗某某、杨某乙等人,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7000余元。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杨某甲、梅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分别上缴违法所得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梅某乙、宋某某、文某某、田某甲、罗某某、杨某乙、田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梅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梅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梅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梅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梅某甲均系接民警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梅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立维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梅某甲均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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