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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非法经营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二部刑诉〔2020〕Z6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号**栋**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于2020年11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长期从郑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假烟,杨某甲使用无卡存款的方式在泸州给郑某某汇款,郑某某在福建异地取款,然后郑某某将假烟通过物流渠道(重庆鸿达华正物流)发往重庆后,杨某甲指派其儿子杨某乙驾驶车辆将假烟从重庆拉回泸州,并销售给泸州及周边地区的徐某某等下家。自2020年1月初起,被告人杨某甲共计从郑某某处购买云烟(紫)和红塔山(硬经典100)两个品种假烟共计2050条,进货价格共计102500元,从徐某某处收到现金假烟款共计821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1月初,被告人杨某甲以每条50元的价格从郑某某处购买云烟(紫)和红塔山(硬经典100)两个品种假烟共计400条,以每条54元的价格销售给徐某某;

2.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以每条50元的价格从郑某某处购买云烟(紫)和红塔山(硬经典100)两个品种假烟共计400条,以每条50元的价格销售给徐某某;

3.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杨某甲以每条50元的价格从郑某某处购买云烟(紫)和红塔山(硬经典100)两个品种假烟共计350条,以每条54元的价格销售给徐某某;

4.2020年7月底,被告人杨某甲以每条50元的价格从郑某某处购买云烟(紫)和红塔山(硬经典100)两个品种假烟共计400条,以每条54元的价格销售给徐某某;

5.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杨某甲以每条50元的价格从郑某某处购买云烟(紫)和红塔山(硬经典100)两个品种假烟共计500条尚未销售。

2020年8月13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泸县**镇**村**社杨某甲亲戚王某某家将正在下货的杨某乙现场抓获,查获涉嫌假冒的云烟(紫)150条、红塔山(硬经典100)350条、云烟(软珍品)49条零7包、双喜(软)7包。公安民警立即前往杨某甲位于四川省泸县**镇**村**组**号老家将杨某甲抓获而后进行搜查,查获涉嫌假冒的中华(硬)29条、玉溪(软)50条、双喜(软)27包。经四川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鉴别检验,以上查获卷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甲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假冒香烟,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乙违反国家烟草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部门许可,为犯罪嫌疑杨某甲运输假冒香烟,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沁潇

检察官助理:税小珊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被告人

杨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082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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