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29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8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茂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茂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茂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茂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将案件退回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补充侦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3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开始,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丙(另案处理)、“华某某”、“永某某”等人合股,在茂名市茂南区茂南大道后岭停车场旁东侧开设非法加油站,其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各占股20%。该非法加油站设有两台加油机,聘请了梁某某、杨某丁、杨某戊、杨某己(均另案处理)等工作人员,在现场负责加油和收取加油款。其中梁某某、杨某丁、杨某戊通过微信、支付宝共收取加油营业额2702656元,并转账到周某某的银行卡。现金由周某某、“永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人收取。2018年6月30日20时30分许,民警依法查封该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并在现场扣押油品6390kg、两台加油机。根据现场扣押的加油机数据显示累计销售汽油1820974.79升,销售金额为9929663.06元。经鉴定,扣押6390千克油品价值26454.60元,涉案油品样品闪点(闭口)/°C<3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伙同他人非法经营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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