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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非法猎捕濒危野生动物案)_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69********,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住修文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41984********,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住修文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杨某甲向被告人杨某乙提出一起到思南县境内捕鸟,得到了被告人杨某乙的同意。次日,由杨某甲携带捕网杆、猎网、鸟笼、录音机,杨某乙携带弯刀,二人从贵阳市修文县乘车到了思南县鹦鹉溪镇鹦鹉溪社区四湾处山林,采取录音机播放鸟类声音诱惑野生鸟类投网的方式共猎捕野生画眉鸟5只。经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鸟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均为画眉,该物种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同时也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保护物种。

2019年11月14日,思南县公安局民警驾驶警车巡逻至四湾公路处时,将捕鸟后回到公路上的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查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11月15日,被猎捕的5只画眉鸟由思南县森林公安局统一放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清单、查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丁、杨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云南云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杨某甲的现场指认笔录、杨某乙的现场指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杨某乙在非法猎捕画眉鸟的过程中,杨某甲提出犯意,杨某乙积极实施,二人作用和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应以共犯论处;杨某甲、杨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甲、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春胜

                              检察官助理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在家候审,杨某甲联系电话:1551902****、杨某乙联系电话:15885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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