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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非法狩猎)_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磐检一部刑诉〔2020〕685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3********,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乡**村,暂住磐安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1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94********,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村,暂住磐安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718日被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到磐安县大盘镇牛路溪保护站附近山林小路中,采用张拉网具,利用电子诱捕器模拟鸟类叫声,引诱前来的鸟粘在网具上的方式捕得鸟类活体两只。经鉴定,两只活体鸟为画眉鸟,为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被抓获归案。现场查获的鸟笼、粘网等作案工具被依法扣押;两只画眉鸟被放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鸟笼、捕鸟网具等;

2.书证: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内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海飞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地,杨某甲联系方式: 1875097****,杨某乙联系方式:1825748****;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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