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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杨某甲,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21985********,汉族,大专文化造纸厂工人,住广东省东莞市**镇**造纸厂**宿舍(户籍地:海南省琼海市******)。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4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淘宝店铺店主,住海南省琼海市**镇**村**号。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述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杨某甲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内销售玳瑁制品,并从被告人杨某乙处进货。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杨某甲以人民币255元的价格销售一件玳瑁手串给位于本市鼓楼区的买家史某某,杨某甲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杨某乙处拿货,由被告人杨某乙直接发货给史某某。2020年3月30日,公安机关从史某某处扣押了该玳瑁手串,经鉴定,该手串系玳瑁背甲壳的制品。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玳瑁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被告人杨某甲于2020年4月16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乙于同年4月18日被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淘宝交易截屏照片、调查评估意见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史某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苏

  检察官助理:季蓉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1890769****)、杨某乙(1387616****)现皆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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