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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非法持有枪支、非法制造枪支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4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0月6日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某乙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退回肥东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肥东县公安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9时许,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杨某甲家中进行检查,发现疑似火药枪一支。2019年10月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支全长1630mm,枪口外径17.0mm,内径12.80mm,为自制前装药式单管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单管霰弹枪功能,经实验能够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另查明,该枪支由被告人杨某乙制造。

2019年9月27日10时许,肥东县公安局民警对被告人杨某乙家中进行检查,发现疑似火药枪一支。2019年10月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枪支全长1530mm,枪口外径17.85mm,内径10.3mm,为自制前装药式单管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单管霰弹枪功能,经实验能够有效击燃底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管某某、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自制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一支自制火药枪并持有一支自制火药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梁丽萍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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