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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开检一部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河南省洛阳市**路**栋**门**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2020年6月10日、2020年8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任洛阳**珠宝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洛阳**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河洛路****公寓****)、洛阳**玉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人杨某乙任洛阳**珠宝有限公司的法人、出纳。洛阳**珠宝有限公司、洛阳**玉业有限公司共用一套管理人员和员工。公司内设融资部,负责人为业务经理刘某某。2014年1月杨某甲、杨某乙推出理财项目,授意刘某某带领王某某等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吸收客户资金,承诺每月利息1%-2.2%不等给客户支付利息,对业务员按吸收来存款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不等予以提成奖励。后期将借款合同变更为珠宝商品买卖合同与珠宝代销合约。自2014年12月之后对客户停止支付利息,停止兑付本金。截止目前,接受报案群众66人,报案未兑付合同金额2282万元,投入本金约2232万元,未兑付金额约20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报案材料、银行明细、借据、合同、工商登记材料等;2.集资参与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记飞 李记存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羁押在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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