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富检公诉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5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住曲靖市麒麟区**小区**路**组**幢**单元**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9月1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曲靖市麒麟区**小区**路**组**幢**单元**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2018年8月3日被富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富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富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曲靖市看守所。
本案由富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8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2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支付利息为诱饵,自2013年以来,以买土地盖房子、买班车跑客、亲戚支付工程款等为由,在富源县城内长期以借款和“上賨”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至2014年8月止,先后骗取李某某、高某某、余某某等74名被害人资金共计人民币684.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賨本登记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684.9万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次要、辅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杨某甲的行为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英
2019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富源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曲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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