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8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身份证号码4408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街**号**房。2014年4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2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霞山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之后因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4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05月0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出生地湛江市遂溪县,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现住址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2019年4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05月0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湛江市特殊监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某乙于2019年4月8日向嫌疑人“丑”购买600元毒品冰毒后,于2019年4月8日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嫌疑人杨某甲,随后杨某甲再以1000元的价格将毒品冰毒贩卖给违法行为人邓某某。据嫌疑人杨某甲供述称,其一共向嫌疑人杨某乙购买过毒品3次,并贩卖毒品给邓某某共3次。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扣押的涉案疑似毒品冰毒进行鉴定,疑似毒品冰毒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证明杨某甲、杨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的事实;2.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违法行为人邓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可证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有贩卖毒品的行为;3.搜查笔录、称量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可证实有犯罪事实的发生;4.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粤湛公(司)鉴(化)字【2019】04023号鉴定文书可证实在邓某某右手处查获的疑似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邓某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乙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给杨某甲,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杨某甲、杨某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扬仕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在湛江市特殊监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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