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773号
被告人杨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81199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2020年4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东莞市**镇**新城**阁**房内利用QQ通过“摇一摇”、“附近的人”等功能添加陌生男子进行聊天,然后虚构“生病”、“没有路费”等借口骗取他人钱财。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8月10日,杨某甲通过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宣某某等人5900元(其中被害人宣某某2300元、被害人高某某800元、被害人罗某某1000元、被害人陈某某500元、被害人杨某丙500元、被害人邓某某300元和被害人马某某500元)。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7月7日,杨某乙通过上述手段诈骗被害人柒某某等人11400元(其中被害人柒某某5600元、被害人罗某某1000元、被害人李某甲2200元被害人曾某某800元、被害人农某某500元、被害人李某乙500元和被害人荣某某800元)。
2019年8月1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抓获经过等书证,手机等物证,证人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宣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二人的行为已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十一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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