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住河南省上蔡县*小区。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8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住河南省上蔡县**小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29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预谋实施诈骗。二被告人驾驶豫Q*****车辆自河南省上蔡县至江苏省常州市,租住在常州市**区**村。期间,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通过拨打诈骗电话的方式实施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2019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通过拨打诈骗电话,一人冒充消防大队大队长,一人冒充探照灯厂家,以与被害人合作硬化路面工程、承建蔬菜大棚为由,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让被害人帮助购买探照灯,骗取被害人向其指定的账户打款。二被告人骗取山东省昌邑市被害人马某某117000元;骗取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被害人路某某145000元。在骗取被害人转账过程中,杨某乙联系洗钱人员帮助洗钱。2019年10月18日,杨某甲、杨某乙自江苏省常州市返回河南省上蔡县之后,杨某乙从洗钱人员处取回现金150000元,杨某乙与杨某甲各分得现金75000元。
综上,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诈骗二次,数额共计262000元。 案发后,二被告人退赔被害人路某某14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路某某、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通过拨打诈骗电话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杨某甲具有系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退赔的从轻处罚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因被告人杨某乙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部分退赔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杨某乙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以上五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英琦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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