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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聚众斗殴案)_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19〕14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840******,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12日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7月15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钟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524271996********,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6日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同月1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 钟山县**镇**村村民将位于**岭脚处有权属争议的土地平整建停车场,遭到**村村民的反对,**镇政府立即下发通知禁止双方使用该土地。2月7日9时许,杨某眉(已诉)从**街回家途中与**村村民发生冲突,杨某眉回到**村村后在微信群中说“打架了,吹哨叫人出来”等。被告人杨某甲得知后与杨某甲等人拿起事先准各好的木棍、铁棍、砍刀等工具与**村村民对峙。正在**村村维稳的**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制止,但是,当**村村民看见有少数**村民出现在**岭脚时,被告人杨某乙、杨某甲等人手持器械冲破警戒线到**岭脚追赶**村村民,追赶过程中杨某本朝对方的村民挥舞了手中的工具,最后对方村民钟某昌、钟某某被追上打伤。经鉴定,被害人钟某昌外伤后致左侧胫骨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外伤后致左股骨外踝骨折评为轻伤二级,外伤后致左后枕部处1.9cm长的愈合瘢痕评为轻微伤,外伤后致后左耳窝前侧处2.2cm长的愈合瘢痕、右上眼睑外侧两处分别长1.3、1.2cm长的愈合瘢痕分别被评为轻微伤,外伤后致左小腿中段前侧处2.3cm长的愈合瘢痕、右足踝正中处1.1cm长的愈合瘢痕分别被评为轻微伤。被害人钟某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持械伙同他人参与聚众斗殴,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建议各判处杨某甲、杨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长林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现均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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