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公诉刑诉〔2019〕8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乡**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杨某乙,女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黄骅市**镇**村,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11月2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15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杨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某甲于2016年租住位于黄骅市华东南路20号的二层沿街门市,经营“**”美容美发按摩店,后招募失足女姜某某、范某某、刘某某、邢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为其提供卖淫场所,统一进行管理安排食宿,安排介绍卖淫活动,犯罪所得与失足女按三、七分成,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2、被告人杨某乙于2017年3月份租住位于黄骅市华东南路34号二层沿街门市,经营“**”美容美发按摩店,后招募失足女米某某、刘某某、邢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为其提供卖淫场所,统一进行管理安排食宿,安排介绍卖淫活动,犯罪所得与失足女按三、七分成,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记账本三个、手机一部;2.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门市租赁协议、扣押清单、办案说明、户籍信息;3.证人杨某丙、姜某某、范某某、米某某、刘某某、邢某某、孔某某、许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董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搜查笔录;6.宾馆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文成
王 蕾
2019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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