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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5人诈骗、敲诈勒索等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杨某甲,绰号**,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海港区****村**2012年因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7月23日因诽谤他人被白塔岭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4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海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04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住海港区**里**栋**单元**号。2011年8月11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1月10日,因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住青龙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4年9月1日因妨害公务罪被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批准逮捕,同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2月18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冀03刑辖1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犯罪嫌疑人杨某甲涉嫌诈骗、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杨某乙涉嫌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张某甲、董某某、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一案由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2月1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以秦检一部指辖批20207号关于杨某甲、杨某乙等5人诈骗、敲诈勒索等案指定管辖的答复,将该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于2020年2月21日以犯罪嫌疑人杨某甲涉嫌诈骗、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杨某乙涉嫌诈骗、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涉嫌敲诈勒索、危险驾驶,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潘某某涉嫌敲诈勒索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7月28日以抚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对潘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1、2007年,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对**镇**村进行拆迁改造,于2008年5月对**镇**村被告人杨某乙的住宅进行了产权确认,一层、二层共按照1107.77平方米补偿,其得到708.16平方米房屋和现金1181784.02元人民币。

海港区**镇**村的王某甲(与李某某)于2003年2月1日从**村委会承包了一处荒沟,沟东西长40米,南北长16米,2006年左右,经被告人杨某甲提议,由杨某甲出资在该处建房,2007年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审批表登记杨某甲面积为530.43平方米。

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在明知在**镇**村的老宅己经按照拆迁方案得到国家补偿的情况下,杨某甲给王某甲80万补偿,将该老宅的1988年的社员建房占地申请表变造为房屋间数13间占地面积900平米的宅基地手续用于荒沟处房屋手续骗取拆迁补偿,同时伪造了900平方米的二层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手续。开发区拆迁办按照1800.77平方米的宅基地手续对荒沟处房屋进行置换补偿。

杨某甲、杨某乙共置换了885.46平方米的楼房和2609385.76元的现金补偿。根据**旧村拆迁安置补偿补充方案计算,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共诈骗现金合计4288673.76元。

2、在海港区**镇**村拆迁改造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明知张某乙在拆迁置换过程中遇阻,以68万购买张某乙从王某乙手购买的宅基地。被告人杨某甲伪造三份“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书”,使该地块多出230平方米的二层面积,另在该地块上虚增东西长10.35米,南北长13米,开发区拆迁办按照该手续确认为596.85平方米住房和1473994.65元现金。根据**旧村拆迁安置补偿补充方案计算,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共诈骗现金合计794062.65元。

    3、海港区**镇**村杨某丙在本村的农宅为一层,在2009年1月份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伪造了杨某丙宅基地的二层批文(**村及**镇政府均没有该批文),从开发区拆迁办得到补偿款1594857.46元。后杨某甲给付杨某丙夫妇应得的8万元过渡费和取暖费及2万元好处费。被告人杨某甲共诈骗现金1494857.46元。

(二)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事实

2004年12月份左右,原**大学建筑工程队负责人柴某某承担海港区**大学**校区北围墙建设工程,被告人杨某甲等人到**大学**校区北围墙施工现场阻止柴某某的施工队施工,后到**大学索要该工程,迫使**大学将柴某某负责施工的**大学北围墙工程交给杨某甲,该工程造价人民币749440元。

(三)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1、2004年3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杨某乙在**镇**村与同村的杨某丁发生争吵,杨某乙给杨某甲打电话称被骂了。当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杨某甲带领多人(现身份没有查清)携带枪、镐把、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闯入**村王某丙家中,将被害人王某丙、杨某戊、张某乙、杨某己等人打伤并将王某丙家中的电视、玻璃等物品砸坏。2004年由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丙为重伤,杨某戊、张某乙经鉴定为轻伤,杨某己为轻微伤。2005年1月24日王某丙经河北省法医门诊重新鉴定为轻伤。2020年1月14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丙为轻伤一级,杨某戊、张某乙为轻伤二级,杨某己为轻微伤。

2、2009年11月2日10时左右,在秦皇岛市海港区**花园**门,该小区保安孙某某与往小区拉沙子的周某甲(杨某甲妹夫)发生争执,后周某甲给杨某甲打电话,被告人杨某甲及另外多人(现身份没有查明)持镐把赶到现场,后杨某甲伙同他人将孙某某打伤。2009年11月11日经秦皇岛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孙某某为轻伤。2020年1月14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为轻伤二级。

(4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

1、2011年左右,被害人张某丙的工程队在海港区**镇**村保障性住房开槽施工,张某丙工程队拉土方的车从工地向外拉土方,在经过**新村小区外面时,被被告人杨某甲拦住,以拉土的车产生噪音影响居民休息和带起的灰尘将**新村楼房外面弄的都是灰为由,不让车通过并索要钱财,后被害人张某丙被迫给付被告人杨某甲10万元。

2、2015年3、4月份,被害人刘某某和张某丁承包海港区**镇**保障住房的三栋楼房的泡沫保温工程,被告人杨某甲指使被告人张某甲、董某某以刘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掉落的泡沫颗粒污染其鱼塘为由进行阻工,刘某某被迫给付被告人杨某甲5000元。

3、2016年10月份,秦皇岛市**公司在被告人杨某甲的果园附近进行电力迁改工作。在电力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同另一人(现没有查实身份)以损坏树木为由阻工。10月28日,秦皇岛市**公司被迫给付被告人杨某甲20000元。

4、2017年5月份,秦皇岛**有限公司在被告人杨某甲观光园外的横断山路施工,被告人杨某甲以马上到雨季,施工单位挖出的泥土堵塞原来水管,可能造成汛期排水不畅,致其鱼塘受损,遂阻止施工,后施工单位被迫给付被告人杨某甲12000元。

5、2017年6月份左右,秦皇岛开发区**有限公司在位于海港区**北侧施工,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另一人(现没有查实身份)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将杨某甲在**村自开地内的枸杞苗轧损为由,强行向施工单位负责人何某某索要5000元。

6、2018年4月份左右,秦皇岛**有限公司在秦皇岛市开发区修**大街与**路交叉口处的**路主路时,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镇政府征占其承包的土地及树木没有得到补偿为由实施阻工,秦皇岛**有限公司被迫给付被告人杨某甲10000元。

7、2019年8月4日,被害人艾某某在**采摘园(**鱼塘) 西南角外搞土方工程,在施工时工地积水流到**采摘园内,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采摘园内的果树和鸡棚被淹为由,阻止施工,被害人艾某某被迫给付被告人杨某甲10000元。

(五)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事实

2010年11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海港区**镇**村自购房上加盖二层,因秦皇岛市**有限公司已准备对该村进行拆迁改造,被害人周某乙代表开发商带领人前去制止杨某甲接二层,双方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用左轮手枪近距离向周某乙胸部进行射击,致周某乙受伤。2020年1月19日经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六)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酒后驾驶冀C*****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市开发区**道与**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0月29日经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张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56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拆迁方案、农村宅基地申请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杨某丙、王某乙等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某、李某某、艾某某等陈述;

4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张某甲、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以**及其所承包的观光园为中心,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欺压百姓,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团伙。

被告人杨某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强迫他人退出正在施工的工程、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多次敲诈他人财物、用枪支伤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杀人罪(未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多次敲诈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某甲敲诈他人财物,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董某某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青

        检察官:徐  今

        检察官:王  琦

2020年7月28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青龙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乙、张某甲、董某某现羁押于抚宁区看守所;

2本案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8册;

3证人及被害人名单一份;

4涉案款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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