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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5人开设赌场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7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8日被诏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9日被诏安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61960********,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6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日至16日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伙同被告人杨某乙、被告人杨某丙、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已判刑)等人在诏安县四都镇西张村杨某乙厝后一山丘上开设赌场供人以赌“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并雇佣林某丙(已判刑)、林某丁(已判刑)负责“望风”。经查,该赌场参赌人员有沈某某、林某戊等27人;杨某甲等人抽头渔利约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林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林某甲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林某甲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参赌人员达27人,上述四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林某甲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均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林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杨某乙、杨某丙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喜林

检察官助理:许炜坡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杨某乙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被告人杨某丙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被告人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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