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县**镇**村**组**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县**镇**街**号附**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2020年7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龙泉驿区看守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经商议一致同意通过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方式来弥补娱乐开支。次日凌晨5时许,杨某甲、杨某乙来到龙泉驿区同安****酒店前台的巷道内将被害人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奇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随后杨某甲、何某某在龙泉驿区同安**同安**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尧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电动自行车盗走。最后,杨某甲在龙泉驿区同安**广场**栋附**号“***美发店”门口将被害人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奇蕾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余某某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240元,蔡某某被盗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420元,尧某某被盗电动自行车因品牌型号不明,龙泉驿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价格认定。
2020年7月4日23时许,民警将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挡获。后三名被告人家属对本案三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丹
(院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何某某现羁押于龙泉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天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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