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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3人偷越国(边)境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区**街道**号楼**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9********,汉族,专科文化,福建省莆田市人,住福建省莆田市**区**街**楼**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公安厅于2020年9月25日指定元江县公安局办理,元江县公安局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官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1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办理本案。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官某某相互邀约偷渡出国,在他人组织和帮助下结伙从云南省孟连县**乘皮划艇偷渡至缅甸**做生意。2020年9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官某某三人相互邀约偷渡回国,在他人组织和帮助下从缅甸**偷渡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派出所**警务室旁,在被公安民警询问时,三人主动交代结伙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官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官某某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应依法处罚;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世明

   检察官助理:苏晓艳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4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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