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甲、杨某乙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街**号,现住三台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丁,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杨某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下午,被告人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丁、杨某丙共谋使用农药毒鱼的方式捕鱼。后四被告人带上捕鱼工具和农药(甲氰菊酯1瓶、新型农药增效剂35%大力士1支),由杨某丁驾车搭乘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到达三台县西平镇园潭子村草帽河河段,杨某甲、杨某乙将农药混合后,杨某丙将农药倒入草帽河中。约半个小时后,四被告人开始捕捞浮在水面上的鱼,后被三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查获已捕获的鲫鱼、鲶鱼等渔获物共计1.125公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甲、魏某乙等人的证言;3.物证、书证:渔获物称重照片、禁渔管理工作文件、禁渔公告、扣押文书等;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雄

检察官助理:杨世伟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镇**村**组;被告人杨某丁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三台县**镇**村**组**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